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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卷三十上 志第二十上)(2)


  又立冬初日后,每气增差十七。至冬至初日,得五十一。自后,每气损十七,终于大寒,损尽。若蚀甚在午正后,则每刻累益其差,阴历以减,阳历以加。应加减差,同名相从,异名相销,各为蚀差。以加减去交分,为定分。月在阴历,不足减,反减蚀差,交前减之,余为阳历交后定分;交后减之,余为阳历交前定分:皆不蚀。阳历不足减,亦反减蚀差。交前减之,余为阴历交后定分;交后减之,余为阴历交前定分:皆蚀。
  凡去交定分,如阳历蚀限已下,为阳历蚀。以阳历定法约,为蚀分。已上者,以阳历蚀限减之,余为阴历蚀。以阴历定法约之,以减十五,余为蚀分。
  凡月蚀去交分,二千一百四十七已下,皆既。已上者,以减后准,余如定法五百六约,为蚀分。凡月蚀既,泛用刻二十。如去交分千四百三十五已下,因增半刻。七百一十二已下,又增半刻。凡日月带蚀出没,各以定法通蚀分,半定用刻约之,以乘见刻。多于半定用刻,出为进,没为退;少于半定用刻,出为退,没为进:各如定法而一,为见蚀之大分。朔昼、望夜皆为见刻。其九服蚀差,则不复考详。
  五星终率曰周率。因平合加中伏,得平见。金、水加夕,得晨;加晨,得夕。又以变差乘年,满象数去之;不尽为变交。三百约为分,统法而一,以减平见。(三十六乘平见秒,十二乘变交秒,同以三千六百为母。)余如交率已下,星在阳历;已上,去之,为入阴历。各以变策除,为变数,命初变算外;不尽为入其变度数及余。自此百约余分,母同刻法。以所入变下数,加减平见,为常见。金星晨见,先计自夕见,尽夕退,应加减先后差。同名相从,异名相销。与晨常见加减差,异名相销,同名相从。依加减晨平见为常见。
  凡常见计入定气,求先从定数,各以差率乘之,差数而一,为定差。晨见先减、后加,夕见先加、后减常见,为定见。以常见与定见加减数,加减平见入变度数及余秒,为定见初变所入。以所行度顺加、退减之,即次变所入。以所入变下差数加减日度变率。(其水星常见与定见加减数,同名相从,异名相销,反其加减。夕见差加疾行日率者,倍其差,加度率。又分其差,以加迟留日率。晨见亦分其差,以加迟留日率,以所差之数,加疾行日率,亦倍其差,加疾行度率。夕见差减疾行日率者,倍其差,减度率。又以其差减留日,不足减,侵减迟日。晨见差减留日,不足减者,侵减迟日,亦以其差减疾行日率,倍其差,以减度率。)前变初日与后变末日先后数,同名相销,异名相从,为先后定数。各以差率乘之,差数而一,为日差。(金星用后变差率、差数。)以先后定数减之,为度差。(金星夕伏,又日差减先后定数,为度差。晨伏以先后定数加日差,为度差。水星夕伏,以先后定数为日差。倍之,为度差。)乃以日度差,积盈者以减、积缩者以加末变日度率。(金、水晨伏,反用其差。)又倍退行差,差率乘之,差数而一,为日差。以退差减之,为度差。(金星夕伏,以日差减退差,为度差。晨伏以退差加日差,为度差。)以退行日度差应加者减末变日度率。(晨伏反用其差。)各加减变讫,为日度定率。
  他亦皆准《大衍历》法。其分秒不同,则各据本历母法云。
  起长庆二年,用《宣明历》。自敬宗至于僖宗,皆遵用之。虽朝廷多故,不暇讨论,然《大衍历》后,法制简易,合望密近,无能出其右者。讫景福元年。
  《观象历》,今有司无传者。
  《长庆宣明历》演纪上元甲子,至长庆二年壬寅,积七百七万一百三十八算外。
  《宣明》统法八千四百。
  章岁三百六万八千五十五。
  章月二十四万八千五十七。
  通余四万四千五十五。
  章闰九万一千三百七十一。
  闰限二十四万四百四十三,秒六。
  中节十五,余千八百三十五,秒五。
  合策二十九,余四千四百五十七。
  象准七,余三千二百一十四少。
  中盈分三千六百七十一,秒二。
  朔虚分三千九百四十三。
  旬周五十万四千。
  纪法六十。
  秒法八。
  候数五,余六百一十一,秒七。
  卦位六,余七百三十四,秒二。
  辰数十二,余千四百六十八,秒四。
  刻法八十四。
  象数九亿二千四十四万六千一百九十九。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
  虚分二千一百五十三,秒二百九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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