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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志第三十五 选举四(4)

  举荐。大定二年,诏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官一员。三年,定制,若察得所举相同者,即议旌除。若声迹秽滥,所举官约量降罚。九年,上曰:「朕思得忠廉之臣,与之共治,故尝命五品以上各举所知,于今数年矣!以天下之大,岂无其人?由在上者知而不举也。」参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令当举官者,每任须举一人,视其当否以为旌赏。」上曰:「一任举一人,则人材或难,恐涉于滥。又少有所犯则罪举者,故人益畏而不敢举。宋国被举之官有犯罪者,所举官虽宰执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则被迁赏。且人情始慕进,故多廉慎,既得任用,或失所守。宰执自掌黜陟之权,岂可因所举而置罪耶?」左丞相纥石列良弼曰:「已申前令,命举之矣。」十年,上曰:「举人之法,若定三品官当举几人,是使小官皆谄媚于上也。惟任满询察前政,则得人矣。」十一年,上谓宰臣曰:「昨观贴黄,五品以下官多阙,而难于得人。凡三品以上,朕则自知,五品以下,不能尽识,卿等曾无一言见举者。国家之务,朕岂能独尽哉!盖尝思之,欲画久安之计,兴百姓之利,而无良辅佐,虽有所行皆寻常事耳。」十九年,时朝廷既取民所誉望之官而升迁之,后,上以随路之民赴都举请者,往往无廉能之实,多为所使而来沽名者,不须举行。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以选举十事,命奉御合鲁谕尚书省定拟。

  其一曰:「旧格,进士、军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县令升正七品,两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从五品,两任从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后升刺史,计四十余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资格出职者可知矣。拘于资格之滞,至于如此,其令提刑司采访可用之才,减资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拟,凡三任升者减为两任,于此资历内,遇各品阙多,则于第二任未满人内,选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所采访者,升擢之。

  其二曰:「旧格,随朝苦辛验资考升除者,任满回日一而复降之。如正七满回降除从七品,从五品回降为六品之类。今若其人果才能,可为免降。」尚书吏部遂拟,今随朝考满,迁除外路五品以下职事,并应验考次职满有才能者,以本官任满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内,察访保结呈省。

  其三曰:「随路提刑所访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职事,从宜迁注。」

  其四曰:「从来宰相不得与求仕官相见,如此何由知天下人材优劣。其许相见,以访才能。」尚书刑部谓:「在制,求仕官不得于私第谒见达官,违者追一官降等奏除。若有求请馈遗,则以奏闻,仍委御史纠察。」上遂命削此制。

  其五曰:「旧时,臣下虽知亲友有可用者,皆欲远嫌而不引荐。古者举贤不避亲仇,如祁奚举仇,仁杰举子,崔祐甫除吏八百皆亲故也。其令五品以上官,各举所知几人,违者加以蔽贤之罪。」吏部议,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每岁保廉能官一人。外路五品,随朝六品愿举者听。若不如所举者,各约量降罚。今拟贤而不举者,亦当约量降罚。

  其六曰:「前代官到任之后,即举可自代者,其令自今五品以上官,举自代以备交承。」吏部按《唐会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参官外,节度、观察、防御、军使、刺史、赤令、畿令、并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评事,受命之三日,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外官则驰驿奏闻。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即以所举多者量授。今拟内外官五品以上到任,须举所知才行官一员以自代。太傅、丞相、平章谓:「自古人材难得,若令举以自代,恐滥而不得实材。」参政谓:「自代非谓即令代其人也,止类姓名,取所举多者约量授之尔,此盖舜官相让,《周官》推贤之遗意。」上以参政所言与吏部同,从之。

  其七曰:「随朝、外路长官,一任之内足知僚属之能否,每任可令举几人。」吏部拟,今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长,于僚属内须举才能官一人,数外举者听。

  其八曰:「人才随色有之,监临诸物料及草泽隐逸之士,不无人材,宜荐举用之。」吏部拟,监临诸物料内,以外路五品、随朝六品以上,举廉能者,直言所长,移文转申省,差官察访得实,随材任使。草泽隐逸,当遍下司县,以提刑司察访呈省。随色人材,令内外五品以上职官荐之。

  其九曰:「亲军出职,内有尤长武艺,勇敢过人者,其令内外官举、提刑司察,如资考高者,可参注沿边刺史、同知、县令。」吏部拟,若依本格资历,恐妨才能,若举察得实者,依本格减一资历拟注。尚书省拟,依旨升品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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