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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尾声 第二部 第09节)(2)



    如果我们只观察一个人,不管他与周围一切的关系,我们就觉得他的每一行动都是自由的。但是,如果我们只要看到他与周围一切的关系,假如我们看到他与不论何种事物的联系——与他说话的人、与他所读的书、与他所从事的劳动,以至与他周围的空气,与照在他周围的东西上的光线的联系,我们就看出,每件东西对他都有影响,至少支配他的行动的某一方面。于是,我们愈多地看到这些影响,关于他的自由的观念就越减弱,关于他受必然性支配的观念就越增强。

    二、第二类根据是,人们或多或少地看出人与世界在时间上的关系,或多或少地明了那个人的行动在时间上所占的地位。由这类根据可以看出,使人类产生的那第一个人堕落,显然比现代人的结婚更不自由。由此还可以看出,在几世纪前,在时间上与我们有关联的人们的生活和活动,我觉得不像一个现代人的生活(我还不知道他的生活的后果)那么自由。

    在这方面,关于或多或少的自由和必然性的逐步认识,取决于完成那一行动和我们判断它之间所经历的时间的长短。

    假如我考察我在一分钟以前与我现在所处的环境几乎相同的环境下所完成的一次行动,我觉得我那次行动无疑是自由的。但是,假如我考察我在一个月前完成的一次行动,那么,因为是在不同的环境下完成的,我不得不承认,假如没有那次行动,从现在这次行动所产生的许多良好的,令人满意的,甚至是重大的结果也就不会有了。如果我回忆更远的十年或更多的时间以前的那一次行动,那么,我就觉得我现在这次行动产生的后果更为明显;我也觉得难以想象,假如没有那次行动,会是怎么样。我回忆得愈远,或者我对同一件事思考得愈深,我就愈加怀疑我的行动的自由。

    在历史上,关于自由意志在人类公共事业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发现同样的信念的级数。我们觉得,现代的任何事件无疑都是一定的人们的行动;但是对于一桩比较遥远的事件,我们已经看到它的必然后果,除此而外,我们想象不出任何别的后果。我们回忆得愈远,我们就要觉得那些事件不是任意作出的。

    我们觉得,奥普战争①无疑是俾斯麦狡狯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事产生的后果。

    拿破仑发动的战争,我们依然认为是英雄的意志所产生的结果,尽管我们对此有所怀疑;但是,我们已经把十字军东征看作占有一定地位的事件,没有这桩事件,欧洲的近代史就不堪想象,虽然在十字军的编年史家看来,这桩事件不过是某些人的意志的产物。至于涉及各民族的迁徙,今天已经没有人会认为欧洲的复兴取决于阿提拉②的任意作为。我们所观察的历史对象愈远,造成事件的那些人的自由意志就愈益可疑,必然性的法则也愈加明显——

    ①一八六六年的奥普战争,托尔斯泰于是年撰写这部小说。

    ②阿提拉是匈奴族首领(406~453),在他的时代,匈奴部族联盟极为强盛。

    三、第三类根据是,我们对理性所必然要求的无穷无尽的因果关系的了解,而且为我们所理解的每一现象(因而也是人的每一次行动),作为以往的现象的结果和以后的现象的原因,应当有它的确定的地位。

    依照这类根据,我们对那些由观察得来的支配人的生理法则、心理法则、历史法则认识得愈益清楚,我们对行动的生理原因、心理原因、历史原因就会了解的愈益正确,——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所观察的行动愈益简单;我们所研究的人物的性格和头脑以及他的行动就愈不复杂,因此我们觉得,我们的行动和别人的行动就愈益自由,就愈益不受必然性的支配。

    当我们完全不了解一种行为的原因时——不论这是罪行还是善行,或者是一种无所谓善恶的行为,我们就认为这种行为的自由成份最大。假如是罪行,我们就最坚决地要求处罚它;假如是善行,我们就给予最高的评价。假如是无所谓善恶的行为,我们就承认它是最富于个性、独创性和自由的行为。不过,我们只要知道无数原因中的一个,我们就会看出一定成份的必然性,也就不那么坚持惩罚罪过,认为善行并不是了不起的功绩,对貌似独创的行为也认为并非那么自由了。一个犯人是在坏人中接受教育的,这就使得他的罪恶不那么严重了。父母为子女作出的自我牺牲,可能得到奖赏的自我牺牲,比无缘无故的自我牺牲更可理解,因而似乎不那么值得同情,自由的程度比较小。教派或政党的创立者或发明家,一旦我们知道他的行动是怎样准备起来的,用什么准备起来的,就不那么使我们惊异了。假如我们有许多经验,假如我们的观察不断地在人们的行动中寻求因果关系,那么,我们愈益准确地把因果联系起来,我们就愈益觉得他们的行动是必然的,是不自由的。如果我们考察简单的行动,并且有许多那一类的行动供观察,我们对那些行动的必然性观念一定更强了。一个不诚实的父亲的儿子的不诚实行为,一个落到坏人中间的女人的不正当行为,一个酒鬼的醉酒等等,我们愈益了解这些行为的原因,就愈益觉得这些行动是不自由的。如果我们考察智力低下的人的行为,例如,考察一个小孩、一个疯子、一个傻子的行为,那么,因为我们知道他们的行为的原因和性格与智力的简单,我们就会看出必然性成分很大,自由意志成分很小,甚至我们一旦知道造成那种行为的原因,我们就可以预言它的结果。

    一切法典所承认的无责任能力和减罪的情事,仅仅依据这三点理由。责任的大小,要看我们对受审查的那个人所处的环境认识的多少,要看完成那行为和进行审查相距多少时间,还要看我们对行为的原因了解的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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