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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列传·第三十九章(3)

  畴兄子劭,有才干,辟琅邪王丞相掾。咸康世,历御史中丞、侍中、尚书、豫 章太守,秩中二千石。

  邵族子黄老,太元中,为尚书郎,有义学,注《慎子》、《老子》,并传于世。

  刁协,字玄亮,渤海饶安人也。祖恭,魏齐郡太守。父攸,武帝时御史中丞。 协少好经籍,博闻强记,释褐濮阳王文学,累转太常博士、本郡大中正。成都王颖 请为平北司马,后历赵王伦相国参军,长沙王乂骠骑司马。及东嬴公腾镇临漳,以 协为长史,转颍川太守。永嘉初,为河南尹,未拜,避难渡江。元帝以为镇东军谘 祭酒,转长史。愍帝即位,征为御史中丞,例不行。元帝为丞相,以协为左长史。 中兴建,拜尚书左仆射。于时朝廷草创,宪章未立,朝臣无习旧仪者。协久在中朝, 谙练旧事,凡所制度,皆禀于协焉,深为当时所称许。太兴初,迁尚书令,在职数 年,加金紫光禄大夫,令如故。

  协性刚悍,与物多忤,每崇上抑下,故为王氏所疾。又使酒放肆,侵毁公卿, 见者莫不侧目。然悉力尽心,志在匡救,帝甚信任之。以奴为兵,取将吏客使转运, 皆协所建也,众庶怨望之。及王敦构逆,上疏罪协。帝使协出督六军。既而王师败 绩,协与刘隗俱侍帝于太极东除,帝执协、隗手,流涕呜咽,劝令避祸。协曰: “臣当守死,不敢有贰。”帝曰:“今事逼矣,安可不行!”乃令给协、隗人马, 使自为计。协年老,不堪骑乘,素无恩纪,募从者,皆委之行。至江乘,为人所杀, 送首于敦,敦德刁氏,收葬之。帝痛协不免,密捕送协首者而诛之。

  敦平后,周顗、戴若思等皆被显赠,惟协以出奔不在其例。咸康中,协子彝上 疏讼之。在位者多以明帝之世褒贬已定,非所得更议,且协不能抗节陨身,乃出奔 遇害,不可复其官爵也。丹阳尹殷融议曰:“王敦恶逆,罪不容诛,则协之善亦不 容赏。若以忠非良图,谋事失算,以此为责者,盖在于讥议之间耳。即凶残之诛以 为国刑,将何以沮劝乎!当敦专逼之时,庆赏威刑专自己出,是以元帝虑深崇本, 以协为比,事由国计,盖不为私。昔孔宁、仪行父从君于昏,楚复其位者,君之党 故也。况协之比君,在于义顺。且中兴四佐,位为朝首。于时事穷计屈,奉命违寇, 非为逃刑。谓宜显赠,以明忠义。”时庾冰辅政,疑不能决。左光禄大夫蔡谟与冰 书曰:

  夫爵人者,宜显其功;罚人者,宜彰其罪,此古今之所慎也。凡小之人犹尚如 此,刁令中兴上佐,有死难之名,天下不闻其罪,而见其贬,致令刁氏称冤,此乃 为王敦复仇也。内沮忠臣之节,论者惑之。若实有大罪,宜显其事,令天下知之, 明圣朝不贬死难之臣。《春秋》之义,以功补过。过轻功重者,得以加封;功轻过 重者,不免诛绝;功足赎罪者无黜。虽先有邪佞之罪,而临难之日党于其君者,不 绝之也。孔宁、仪行父亲与灵公淫乱于朝,君杀国灭,由此二臣,而楚尚纳之。传 称有礼不绝其位者,君之党也。若刁令有罪,重于孔仪,绝之可也。若无此罪,宜 见追论。

  或谓明帝之世已见寝废,今不宜复改,吾又以为不然。夫大道宰世,殊涂一致。 万机之事,或异或同,同不相善,异不相讥。故尧抑元凯而舜举之,尧不为失,舜 不为非,何必前世所废便不宜改乎?汉萧何之后坐法失侯,文帝不封而景帝封之, 后复失侯,武昭二帝不封而宣帝封之。近去元年,车驾释奠,拜孔子之坐,此亦元 明二帝所不行也。又刁令但是明帝所不赠耳,非诛之也。王平子、第五猗皆元帝所 诛,而今日所赠,岂以改前为嫌乎!凡处事者,当上合古义,下准今例,然后谈者 不惑,受罪者无怨耳。案周仆射、戴征西本非王敦唱檄所仇也,事定后乃见害耳; 周筵、郭璞等并亦非为主御难也,自平居见杀耳,皆见褒赠,刁令事义岂轻于此乎? 自顷员外散骑尚得追赠,况刁令位亚三司。若先自寿终,不失员外散骑之例也。就 不蒙赠,不失以本官殡葬也。此为一人之身,寿终则蒙赠,死难则见绝,岂所以明 事君之道,厉为臣之节乎!宜显评其事,以解天下疑惑之论。

  又闻谈者亦多谓宜赠。凡事不允当,而得众助者,若以善柔得众,而刁令粗刚 多怨;若以贵也,刁氏今贱;若以富也,刁氏今贫。人士何故反助寒门而此言之? 足下宜察此意。

  冰然之。事奏,成帝诏曰:“协情在忠主,而失为臣之道,故令王敦得托名公 义,而实肆私忌,遂令社稷受屈,元皇衔耻,致祸之原,岂不有由!若极明国典, 则曩刑非重。今正当以协之勤有可书,敦之逆命不可长,故议其事耳。今可复协本 位,加之册祭,以明有忠于君者纤介必显,虽于贬裁未尽,然或足有劝矣。”于是 追赠本官,祭以太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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