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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六十五 志第四十一)(4)

  鞍辔之制:洪武六年,令庶民不得描金,惟铜铁装饰。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用银,铁事件,〈革占〉用描银。三品至五品,用银,铁事件,〈革占〉用油画。六品至九品,用摆锡,铁事件,〈革占〉用油画。三十五年,官民人等马颔下缨并鞦辔俱用黑色,不许红缨及描金、嵌金、天青、朱红装饰。军民用铁事件,黑绿油〈革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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