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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3)

  救日伐鼓
  洪武六年二月,定救日食礼。其日,皇帝常服,不御正殿。中书省设香案,百官朝服行礼。鼓人伐鼓,复圆乃止。月食,大都督府设香案,百官常服行礼,不伐鼓,雨雪云翳则免。
  二十六年三月更定,礼部设香案于露台,向日,设金鼓于仪门内,设乐于露台下,各官拜位于露台上。至期,百官朝服入班,乐作,四拜兴,乐止,跪。执事者捧鼓,班首击鼓三声,众鼓齐鸣,候复圆,复行四拜礼。月食,则百官便服于都督府救护如仪。在外诸司,日食则于布政使司、府州县,月食则于都指挥使司、卫所,如仪。
  隆庆六年,大丧。方成服,遇日食。百官先哭临,后赴礼部,青素衣、黑角带,向日四拜,不用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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