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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之恋(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四章 爱是不可以痴迷的
爱是不可以痴迷的。如果爱到了痴迷的程度,爱就会把爱拒之门外。热合曼的目前状态正是如此。热合曼只喜爱两样东西。一样东西是汽车,另一样东西是篮球。除了这两样东西,其他东西都不会使他产生兴趣。
他喜爱汽车是因为汽车的神奇。在他眼中,汽车这种东西简直是太神奇了!一辆汽车是由各种零部件组装起来的。这些零部件都是没有生命的东西。但是,一旦用这些零部件组装成一辆汽车,就会出现一种有生命的东西。这种有生命的东西只要吃饱喝足,就会像人一样走路干活。虽然它的走路方法与人不同,不能用两只脚走路,只能用四只车轮走路,但是它的走路速度比人更快。虽然它的干活方法与人不同,不能用一双手干活,只能车厢或拖钩干活,但是它的干活力气比人更大。一个人如果有了一辆汽车,就可以轻轻松松地做出其他人做不到的事情。他就是这样一种人。他的汽车是一辆解放牌四吨载重货车。这辆解放牌四吨载重货车是一辆新车。这辆新车是巩乃斯林场车队刚刚购置的。他就是为了开这辆新车,才离开新源县运输公司到巩乃斯林场车队来工作的。因为,自从他学会了开车,就一直渴望拥有一辆新车。由于他喜爱汽车,所以他也喜爱修车和擦车。他在新源县运输公司整整学了两年开车。他不仅把汽车上的每一个零部件都弄得明明白白,而且把这些零部件的油路和电路也弄得清清楚楚。他一听发动机的声音,就知道发动机到底有没有出现故障。一些小故障他自己就可以修好。他的车不仅是全车队最新的车,而且是全车队最干净的车。他绝对不允许他的车有一丝灰尘。只要有时间,他就会不厌其烦地擦他的车。他擦车时的神情,就像一个母亲在擦洗自己的婴儿。由于他喜爱汽车,所以他也不愿意让别人碰他的车。无论什么人,哪怕只是轻轻摸了一下他的车,都会使他火冒三丈大发脾气。由于他喜爱汽车,所以他的车上出现的任何损伤都会使他倍感痛心。哪怕只是一道小小的划痕。为了不让他的车受到损伤,每当装货卸货的时候,他不仅会用许多棉被包住容易磕碰的部位,而且会寸步不离地站在旁边睁大眼睛监视装卸情况。他很不理解,为什么有人会说巩乃斯林场有两个世界上最美丽的女人。这两个世界上最美丽的女人就冯莺燕和帕丽扎提。他认为,巩乃斯林场只有一辆世界上最美丽的汽车。这辆世界上最美丽的汽车就是他的车。冯莺燕和帕丽扎提再美丽,也不如他的车美丽。
他喜爱篮球是因为篮球的奥妙。在他眼中,篮球这种东西简直是太奥妙了!篮球的奥妙来自于篮球的物体形状和运动特征。首先,篮球是一种球形物体。宇宙间的任何球形物体都充满了奥妙。太阳是一个球形物体。它可以放射出灿烂光芒。地球是一个球形物体。它可以孕育出无数生命。珍珠是一个球形物体。它可以串联出悲欢离合。眼睛是一个球形物体。它可以辨别出真假善恶。其次,篮球是一种可以与手进行直接接触的球类运动。手是一种最灵巧的人类肢体。这种人类肢体与人类大脑的联系最为密切。从人类大脑的解剖图来看,在负责四肢运动的大脑皮层中,负责手部运动的区域与负责其他部位运动的区域几乎各占一半。这种情况表明:手部运动是一种最重要的四肢运动。手不仅可以做出各种最精细和最复杂的运动动作,而且是人类四肢的运动中心。人类的所有四肢运动都是围绕着手的所在位置进行的。手运动到哪里,脚就必须运动到哪里,整个人体就必须运动到哪里。最后,篮球是一种以直立行走为基础的地面运动。直立行走是人类进化的产物。只有在直立行走的条件下,人类的运动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篮球才会显得千变万化奥妙无穷。花式篮球的突然出现,为篮球的奥妙再次提供了一个有力证据。
自从遇到九九零一部队篮球队,热合曼就开始迷恋上了花式篮球。他认为,花式篮球绝对不是篮球场上的一种花拳绣腿。虽然花式篮球具有许多非常优美的技术动作,但是这些技术动作同时也具有极其重要的实战价值。最近一段时间,他一直在独自练习花式篮球。他具有超强的运动记忆力。任何一种新的篮球技术和篮球打法,只要有机会让他看上一眼,就会被他牢牢地记在脑海里。经过反复练习,他认为自己已经能够掌握一些花式篮球的技术动作了。因此,他决定从今天开始,利用巩乃斯林场篮球队的练球时间,把自己掌握的这些技术动作一个一个地传授给大家。可是,当他准备在篮球场上开展这项活动的时候,却发现前来参加这项活动的人里多了一个人。这个人就是他最不愿意看见的冯莺燕!只见冯莺燕盘着一个运动头,身穿一件与众不同的篮球运动衣,站在人群中用挑战的目光望着自己。
见此情景,热合曼感到十分奇怪。他走到冯莺燕面前,把她上下打量了一番,然后绷起脸来问了一句:
“你到这里来干什么?”
紧接着,两人之间就爆发了一场唇枪舌剑的激烈对话。
“你们来干什么,我就来干什么!”
“那可不行!”
“为什么?”
“因为你不是篮球队队员!”
“怎样才能成为篮球队队员?”
“成为篮球队队员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有什么条件你尽管说!”
“我的条件就是他!”
说到这里,热合曼便怒气冲冲地从人群中拉出了一个人,指着这个人对冯莺燕说:
“他是篮球队昨天吸收的新队员,今天第一次参加训练。你和他打一个半场赛,五局三胜。打胜了,你就可以留在这里。打败了,你就马上离开这里。以后再也不要来捣乱!”
“打就打!”
冯莺燕毫无惧色地回答。
半场赛开始了!第一局冯莺燕进攻,新队员防守。以后谁输球谁进攻,谁赢球谁防守。热合曼嘴中叼着一只哨子,亲自当裁判。只听他一声哨响,冯莺燕就带球向篮下发起了进攻,新队员立刻张开双臂在她前面进行防守。冯莺燕做了一个假动作晃过新队员,三步上篮起跳投球,球碰篮板落入球筐,拿下了第一局。把所有人看得目瞪口呆。第二局,新队员带球向篮下发起进攻,冯莺燕张开双臂在他前面进行防守。当新队员试图带球过人的时候,冯莺燕突然把球拨到了自己身边,捡起球立即转身跳投,球碰篮板落入球筐,拿下了第二局。把所有人又一次看得目瞪口呆。第三局,新队员又带球向篮下发起进攻,冯莺燕又张开双臂在他前面进行防守。当新队员试图定点跳投的时候,冯莺燕突然把投出的球打落,随即带球三步上篮,球碰篮板落入球筐,拿下了第三局。把所有人再一次看得目瞪口呆。
热合曼只吹了一声哨子,剩下的哨子他一声都没有吹出来。因为,他吹出了第一声哨子之后,就发现事情有点儿不对劲儿。他立刻把哨子交给了另一个人,抱着两只胳膊仔细观察冯莺燕的篮球水平。他发现,冯莺燕的篮球水平比新队员可要高多了,甚至与许多老队员都不相上下了。身为巩乃斯林场篮球队队长,他肩负着在巩乃斯林场开展篮球运动的重要使命。为了完成这个重要使命,他经常在全体职工中举办各种篮球赛,他不仅在男职工中举办过各种篮球赛,而且也在女职工中举办过各种篮球赛。他怎么从来就没有发现冯莺燕是一个篮球人才呢?他实在弄不明白冯莺燕为什么会突然变成一个篮球人才?其实,冯莺燕的这个突然变化应当归功于帕丽扎提。
自从冯莺燕向帕丽扎提说出了自己的心上人,帕丽扎提就想帮助冯莺燕得到自己的心上人。因此,她便开始在暗中观察热合曼的性格和爱好。她发现,热合曼是一个性格宽容的人。从性格方面来看,他什么人都可以接受。即使这个人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他也可以接受。只要这个人不是一个不善良的人,或者不是一个不健康的人。但是,热合曼又是一个爱好不宽容的人。他只喜欢汽车和篮球,其他什么东西都不喜欢。由于他只喜欢汽车和篮球,所以他也只喜欢与那些喜欢汽车和篮球的人打交道。聚集在他身边的一帮人都是喜欢汽车和篮球的人。不喜欢汽车和篮球的人根本就接近不了他。因此,冯莺燕要想接近热合曼,就必须从他的这两个爱好入手。从他的这两个爱好入手,就必须学开汽车或者学打篮球。对于冯莺燕来说,学开汽车没人教,学打篮球有人教。这个人就是吐尔逊。吐尔逊就是一个篮球迷,篮球打得非常好。他从上中学就开始打篮球,一直打到现在都不停手。他来到巩乃斯林场工作之后,看到这里地理位置偏僻文体活动较少,就主张在全场职工中开展篮球运动。他曾经担任过巩乃斯林场篮球队的第一任队长。那个水泥地面的灯光球场就是在他的积极推动下修建起来的。不过,这几年他不再公开打篮球了。因为,所有打篮球的人都不愿意和他一起打,怕给自己惹麻烦。所以,他就用一些废木料做了一个篮球架子,立在马厩里的一块空地上,自己一个人在那里打篮球。这些情况帕丽扎提都非常清楚。
于是,帕丽扎提就把以上想法告诉了冯莺燕,冯莺燕听到她的想法后立即表示同意。
那天,帕丽扎提带着冯莺燕去马厩找吐尔逊,要求吐尔逊教冯莺燕打篮球。谁知,吐尔逊看了冯莺燕一眼,立刻摇着头对帕丽扎提说:
“我不想教她!”
“为什么?”
帕丽扎提连忙问他。
“因为她不适合打篮球。打篮球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她不具备这样的身体条件。”
吐尔逊说出了自己的理由。
“她到底具备不具备身体条件,不是要测试一下才能看出来吗?你连测试都不测试一下,怎么能知道她不具备身体条件呢?”
帕丽扎提立刻否定了他的这个理由。
“好吧!既然你不相信我的话,我就让她测试一下!”
于是,吐尔逊带着两人来到那个自制的篮球架子下,用手指着篮板和篮筐对两人说:
“这个篮球架子的篮板下沿距离地面二百九十公分,篮筐的篮圈距离地面三百零五公分。因此,打篮球身高很重要。你们两人身高一样,一米六八不到一米七,在女孩子里面不算高个子。所以,你们两人的身高条件都不好。不过,身高条件不好,可以用弹跳力来弥补。”
说到这里,他又指着篮球架子下面一高一矮两个树桩对冯莺燕说:
“高的树桩五十公分,矮的树桩四十公分。以前我可以跳上高的树桩,现在我只能跳上矮的树桩。你看看你能跳上哪个树桩?”
“这还用问?肯定是高的树桩了!”
冯莺燕一边说着,一边走过去跳上了高的树桩。
“没想到你有这么好的弹跳力!好吧!我再测试一下你的投掷力!”
于是,吐尔逊把冯莺燕拉到距离篮板大约五米的地方,把一只篮球递给她说;
“你使劲向篮板投球,看看能不能砸中篮板!”
“这还用使劲吗?”
冯莺燕一边说着,一边挥臂用这只篮球砸中了篮板。
见此情景,吐尔逊立刻对她说:
“好了!不用再测试了!你这个徒弟我收了!”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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