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妇人
凡验妇人,不可羞避。 若是处女,劄四至讫,劄出光明平稳处,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绵札。先勒死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验是与不是处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阴门内,有黯血出,是;无即非。 若妇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验腹内委实有无胎孕。如有孕,心下至肚脐以手拍之,坚如铁石;无即软。 若无身孕,又无痕损,勒坐婆定验产门内,恐有他物。 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详其故,盖尸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缝开,故逐出腹内胎孕孩子。亦有脐带之类,皆在尸脚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 若富人家女使,先量死处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检验有无痕损,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附小儿尸并胞胎 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将子手足捉定,用脚跟于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验真伪。 凡定当小儿骸骨,即云:"十二三岁小儿”。若驳问:“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云:“某当初只指定十二三岁小儿,即不曾说是男是女。盖律称‘儿’,不定作‘儿’是男女也。” 堕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堕胎者,徒三年。"律云"堕",谓打而落,谓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论》:“怀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发生,七月动右手,是男于母左;八月动左手,是女于母右,九月三转身,十月满足。” 若验得未成形像,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所堕胎已成形像者,谓头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令收生婆定验月数,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责状在案。 堕胎儿在母腹内被惊后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荫软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尸淡红赤,无紫黑色及胞衣白。
十、四时变动
春三月、尸经两三日,口、鼻、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微青。经十日则鼻、耳内有恶汁流出。胖匹缝切,胀臭也胀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后方有此证。 夏三月,尸经一两日,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经三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胖胀,口唇翻,皮肤脱烂,疱胗起。○经四五日,发落。 暑月罨尸,损处浮皮多白,不损处却青黑,不见的实痕。设若避臭秽,据见在检过,往往误事。稍或疑处,浮皮须令剥去,如有伤损,底下血荫分明。更有暑月,九窍内未有蛆虫,却于太阳穴、发际内、两胁、腹内先有蛆出,必此处有损。 秋三月,尸经二三日,亦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 经四五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胖胀,口唇翻,疱胗起。 经六七日,发落。 冬三月,尸经四五日,身体肉色黄紧,微变。 经半月以后,先从面上、口、鼻、两胁、胸前变动。 或安在湿地、用荐席裹角埋瘗其尸,卒难变动。更详月头月尾,按春秋节气定之。 盛热,尸首经一日即皮肉变动,作青黯色,有气息。 经三四日,皮肉渐坏,尸胀,蛆出,口、鼻汁流,头发渐落。 盛寒五日,如盛热一日时,半月如盛热三四日时。 春秋气候和平,两三日可比夏一日,八九日可比夏三四日。 ○然人有肥、瘦、老、少,肥、少者易坏,瘦、老者难坏。 ○又南北气候不同,山内寒暄不常。更在临时通变审察。
十一、洗罨
宜多备糟、醋。○衬尸纸惟有藤连纸、白抄纸可用。若竹纸,见盐、醋多烂,恐侵损尸体。 尸于平稳光明地上,先干检一遍。用水冲洗,次挼皂角洗涤尸垢腻,又以水冲荡洁净。 洗时下用门扇簟席衬,不惹尘土。洗了,如法用糟、醋拥罨尸首。仍以死人衣物尽盖,用煮醋淋,又以荐席罨一时久,候尸体透软,即去盖物,以水冲去糟、醋方验。不得信行人说,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 初春与冬月,宜热煮醋及炒糟令热。○仲春与残秋,宜微热。○夏秋之内,糟、醋微热,以天气炎热,恐伤皮肉。○秋将深。则用热尸左右手肋,相去三四尺,加火熁,以气候差凉。○冬雪寒凛,尸首僵冻,糟、醋虽极热,被衣重叠,拥罨亦不得尸体透软。当掘坑长阔于尸,深三尺,取炭及木柴遍铺坑内,以火烧令通红,多以醋沃之,气勃勃然,方连拥罨法物衬簟, 尸置于坑内,仍用衣被覆盖,再用热醋淋遍。坑两边相去二三尺,复以火烘。约透,去火,移尸出验。○冬残春初,不必掘坑,只用火烘两边。看节候详度。湖南风俗,检死人皆于尸傍开一深坑,用火烧红。去火,入尸在坑内,泼上糟、醋,又四面有火逼。良久,扛出尸。或行凶人争痕损,或死人骨属相争,不肯认。至于有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检者,人尸至三四次经火,肉色皆焦赤,痕损愈不分明,行吏因此为奸。未至一两月间,肉皆溃烂。及其家有论诉,差到聚检官时已是数月,止有骨殖,肉上痕损并不得而知。火炕法,独湖南如此,守官者宜知之。
十二、验未埋瘗尸
未埋尸首,或在屋内地上或床上,或屋前后露天地上,或在山岭、溪涧、草木上,并先打量顿尸所在,四至高低,所离某处若干。在溪涧之内,上去山脚或岸几许?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若屋内,系在何处及上下有无物色盖簟?讫,方可尸出验。 先剥脱在身衣服或妇人首饰,自头上至鞋袜,逐一抄劄。或是随身行李,亦具名件。讫,且以温水洗尸一遍了验。未要便用酒醋。 剥烂衣服洗了,先看其尸有无军号,或额角、面脸上所刺大小字体计几行,或几字?是何军人?若系配隶人,所配隶何州军字?亦须计行数。如经刺环,或方或圆,或在手臂、项上,亦记几个。内是刺字或环子?曾艾灸或用药取,痕迹黯漤及成疤瘢,可取竹,削一篦子,于灸处挞之可见。○辨验色目人讫,即看死人身上甚处有雕青、有灸瘢,系新旧疮疤?有无脓血?计共几个?及新旧官杖疮疤,或背或臀?并新旧荆杖子痕,或腿或脚底?甚处有旧疮疖瘢,甚处是见患?须量见分寸及何处有黯记之类,尽行声说。如无,亦开写。○打量尸首身长若干?发长若干?年颜若干?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生勒,未死间即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如迹状可疑,莫若检作勒杀,立限捉贼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亦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者,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纵垂下亦不直。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 着,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身死。 凡检被勒并死人,将项下勒绳索或是诸般带系,临时子细声说缠绕过遭数。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其尸合面、地卧,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着痕。 凡被勒身死人,须看觑尸身四畔,有扎磨踪迹去处。 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死后系缚者无血荫,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