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介石的“公民投票”卖国学(2)
时间:2009-09-17 作者:李敖 点击:次
可见老K当时明明也“认为”中国至少有宗主权。由此反证,老K卖国连宗主权都给卖 了,显然是杠上开花式的卖法,如今怪老美,但老美并没要你卖那么多啊! 官样文章出笼 老K既然“愿自动提出外蒙独立议案经外蒙公民投票许其独立”,剩下的问题,就是官 样文章了。官样文章可分两类,一类是国民党政府对苏联的,一类是国民党政府对中国人民 (包括外蒙古人民)的。 在国民党政府对苏联方面,首先有所谓《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 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全文如下: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 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王世杰(签字) 官样文章去后,苏联有所谓《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 交部王部长照会》,全文如下: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 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独立,即以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 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 古人民共和国(外蒙)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签字) 老K明明出卖了外蒙古,却说“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其谎言无 耻,真是中外罕见。 如此参观 在国民党政府对中国人民(包括外蒙古人民)方面,另一类官样文章是如何完成“公民 投票”假戏的,以便使国民党得以御卖国之责。演出这幕假戏的国民党代表是雷法章。据一 九五七年出版的《中华民国名人传之四》,雷法章“湖北汉川人,生于民国纪元前九年,民 国十二年,毕业于华中大学文学院教育系,旋即应聘入天津南开学校服务;廿一年,转赴青 岛教育局局长,在职六年,建树良多。廿六年,抗战军兴,先生开始随军转移,从事敌后工 作,初任山东省政府委员兼秘书长,继又调兼民政厅厅长。卅一年,改任农林部政务次长。 卅三年,调任内务部常务次长。抗战胜利后,转任渐江省政府委员兼秘书长。卅七年,又调 任考试院秘书长。四十一年六月,复膺待命,出铨叙部部长,以迄于今。”雷法章当年被派 到外蒙古去“参观”时,他的身份,正是内政部常务次长。 一九八一年三月,雷法章在《东方杂志》上发表《奉派赴外蒙参观公民投票之经过》, 有回忆如下: 抗战胜利以后,中苏签订条约。政府同意外蒙古完成法津手续之后,允许其独立。而所 谓法律手续,即是举行外蒙公民投票。至于投票之筹备与执行,均由外蒙当局,自行主持, 政府不予过问。仅在举行投票之际,遣派代表前往参观。法章为政府派往外蒙“参观”公民 投票之代表。而非“监督”投票之代表。监督者,有指挥纠正投票工作之权,并有判定其是 否合法之责。而参观者,仅有观察其实际情况,详实报告政府之使命。对于投票工作之进 行,并不能主动干涉。法章之任务,属于后者,且奉派之后,迭次晋见先总统蒋公,即当时 国民政府主席。奉谕,代表政府参观投票情形,兼可考察外蒙政治社会情况,而不与外蒙当局,进行任何交涉。关于投票一事,只宜细心观察,但不得干涉或发表任何声明。关于外蒙 古独立问题,则应促请外蒙当局,派遣代表团至渝,与我外交当局商定之,在居留外蒙期 间,一切言语行动,务须特别审慎,避免发生任何枝节。法章外蒙之行,即在奉行此项使 命。归国后所提出之报告,亦在上述使命范围之内,并无逾越。参观与监督不同,任务范围 亦大有差异也。 政府遣派参观外蒙公民投票之代表,虽为法章一人,而奉派与法章同行赴蒙者,尚有十 一人。居留库仑六日,实地参观投票情形,并考察外蒙各种事业情况。归国之后,编制报 告,赍呈中央。该报告共分四节,都六千言。一为在外蒙古工作概述,二为外蒙古公民投票 情形,三为在外蒙古各种参观情形,四为参观后之感想。内中对外蒙当局甘受苏俄诱骗,而 不自觉,以致背叛祖国,附庸苏俄,以及苏俄对于外蒙施行军事、政治、经济、文化侵略、 控制外蒙政权各节,叙述颇多。因苏俄侵蒙,人所共知,法章赴蒙参观,所得实际认识尤为 深切,据实报告政府,乃责所应当,焉能有所忽漏。 关于公民投票情形,除详细报道其办理之程序、方法、与手续而外,并特别指陈“其办 理投票事务人员,对于人民投票,名为引导,实系监视,且甚严密,乃显然之事实也。”及 “此项公民投票,据称为外蒙人民重向世界表示独立愿望之行动,实则在政府人员监督之 下,以公开之签字方式表示赞成与否,人民实难表示自由之意志。故此项过程纯系掩耳盗铃 之举”等语,报告中央。至于当年政府公允许外蒙独立,系根据中苏条约之规定,事关政府 适应当时国际情势之最高决策,初非依据法章之报告,而所作之决定,事理甚明。因原报告 系属秘密文件,政府始终未予公布。是以除外交当局外,鲜有知悉其内容者。 苏俄侵略外蒙,而又欺骗世界,迫使我国承认其独立,本为一复杂万端之国际大事。政 府当年抱定忍辱负重之宗旨,从权应变,实具有重大苦心,不容否认,法章奉命之后,深感 责任艰巨,不敢稍有错误。在蒙时慎重将事,归国则忠实报道。唯除书面报告政府,并口头 备供咨询外,对外未发表任何谈话,或书面声明,藉保机密,即如中央大学与中央政治大 学,曾数次邀请,作公开讲演,均经婉谢。而奉最高当局面谕,预定在中央纪念周之报告, 亦未果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