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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2)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 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世界人权宣言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作品集联合国 人权 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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