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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事之方(凡六十四条)

近思录(全文在线阅读)  >   卷十 处事之方(凡六十四条)

  
      作者:朱熹;吕祖谦;
  
  伊川先生上疏曰:夫钟,怒而击之则武,悲而击之则哀,诚意之感而入也。告于人亦如是,古人所以斋戒而告君也。臣前后两得进讲,未尝敢不宿斋预戒,潜思存诚,觊感动于上心。若使营营于职事,纷纷其思虑,待至上前,然后善其辞说,徒以颊舌感人,不亦浅乎?
  
  伊川《答人示奏稿书》云:观公之意,专以畏乱为主。颐欲公以爱民为先,力言百姓饥且死,丐朝廷哀怜,因惧将为寇乱,可也。不惟告君之体当如是,事势亦宜尔。公方求财以活人,祈之以仁爱,则当轻财而重民;惧之以利害,则将恃财以自保。古之时,得丘民则得天下,后世以兵制民,以财聚众,聚财者能守,保民者为迂。惟当以诚意感动,觊其有不忍之心而已。
  
  明道为邑,及民之事,多众人所谓“法所拘”者,然为之未尝大戾于法,众亦不甚骇。谓之得伸其志则不可,求小补,则过今之为政者远矣。人虽异之,不至指为狂也。至谓之狂,则大骇矣。尽诚为之,不容而后去,又何嫌乎?
  
  明道先生曰:一命之士,苟存心于爱物,于人必有所济。
  
  伊川先生曰:君子观天水违行之象,知人情有争讼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谋其始,绝讼端于事之始,则讼无由生矣。谋始之义广矣,若慎交结、明契券之类是也。
  
  《师》之九二,为师之主。恃专,则失为下之道;不专,则无成功之理,故得中为吉。凡师之道,威和并至,则吉也。
  
  世儒有论鲁祀周公以天子礼乐,以为周公能为人臣不能为之功,则可用人臣不得用之礼乐,是不知人臣之道也。夫居周公之位,则为周公之事,由其位而能为者,皆所当为也。周公乃尽其职耳。
  
  《大有》之九三曰:“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传》曰:三当大有之时,居诸侯之位,有其富盛,必用亨通于天子,谓以其有为天子之有也,乃人臣之常义也。若小人处之,则专其富有以为私,不知公己奉上之道,故曰“小人弗克”也。
  
  人心所从,多所亲爱者也。常人之情,爱之则见其是,恶之则见其非。故妻孥之言,虽失而多从;所憎之言,虽善为恶也。苟以亲爱而随之,则是私情所与,岂合正理?故《随》之初九,出门而交,则有功也。
  
  《随》九五之《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传》曰:随以得中为善,随之所防者过也。盖心所说随,则不知其过矣。
  
  《坎》之六四曰:“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传》曰:此言人臣以忠信善道结于君心,必自其所明处,乃能入也。人心有所蔽,有所通,通者,明处也,当就其明处而告之,求信则易也,故曰“纳约自牖”。能如是,则虽艰险之时,终得无咎也。且如君心蔽于荒乐,唯其蔽也故尔,虽力诋其荒乐之非,如其不省何?必于所不蔽之事,推而及之,则能悟其心矣。自古能谏其君者,未有不因其所明者也。故讦直强劲者,率多取忤;而温厚明辨者,其说多行。非唯告于君者如此,为教者亦然。夫教,必就人之所长。所长者,心之所明也。从其心之所明而入,然后推及其馀,孟子所谓“成德”、“达才”是也。
  
  《恒》之初六曰:“浚恒,贞凶。”《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传》曰:初六居下,而四为正应。四以刚居高,又为二三所隔,应初之志,异乎常矣。而初乃求望之深,是知常而不知变也。世之责望故素而至悔咎者,皆浚恒者也。
  
  《遁》之九三曰:“系遁,有疾厉;畜臣妾,吉。”《传》曰:系恋之私恩,怀小人女子之道也,故以畜养臣妾则吉。然君子之待小人,亦不如是也。
  
  《睽》之《象》曰:“君子以同而异。”《传》曰:圣贤之处世,在人理之常,莫不大同,于世俗所同者,则有时而独异。不能大同者,乱常拂理之人也;不能独异者,随俗习非之人也。要在同而能异耳。
  
  《睽》之初九,当睽之时,虽同德者相与,然小人乖异者至众,若弃绝之,不几尽天下以仇君子乎?如此,则失含宏之义,致凶咎之道也,又安能化不善而使之合乎?故必“见恶人,则无咎”也。古之圣王,所以能化奸凶为善良,革仇敌为臣民者,由弗绝也。
  
  《睽》之九二,当睽之时,君心未合,贤臣在下,竭力尽诚,期使之信合而已。至诚以感动之,尽力以扶持之,明义理以致其知,杜蔽惑以诚其意,如是宛转以求其合也。“遇”非枉道逢迎也,“巷”非邪僻由径也,故《象》曰:“遇主于巷,未失道也。”
  
  《损》之九二曰:“弗损益之。”《传》曰:不自损其刚贞,则能益其上,乃益之也。若失其刚贞而用柔说,适足以损之而已。世之愚者,有虽无邪心,而惟知竭力顺上为忠者,盖不知“弗损益之”之义也。
  
  《益》之初九曰:“利用为大作,元吉,无咎。”《象》曰:“元吉,无咎,下不厚事也。”《传》曰:在下者,本不当处厚事。厚事,重大之事也。以为在上所任,所以当大事,必能济大事,而致元吉,乃为无咎。能致元吉,则在上者任之为知人,己当之为胜任。不然,则上下皆有咎也。
  
  革而无甚益,犹可悔也,况反害乎?古人所以重改作也。
  
  《渐》之九三曰:“利御寇。”《传》曰:君子之与小人比也,自守以正。岂惟君子自完其己而已乎?亦使小人得不陷于非义。是以顺道相保,御止其恶也。
  
  《旅》之初六曰:“旅琐琐,斯其所取灾。”《传》曰:志卑之人,既处旅困,鄙猥琐细,无所不至,乃其所以致悔辱、取灾咎也。
  
  在旅而过刚自高,致困灾之道也。
  
  《兑》之上六曰:“引兑。”《象》曰:“未光也。”《传》曰:说既极矣,又引而长之,虽说之之心不已,而事理已过,实无所说。事之盛,则有光辉,既极而强引之长,其无意味甚矣,岂有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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