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青年通读本·第十一章 隋唐之政治概况
时间:2023-07-01 作者:吕思勉 点击:次
中国历史青年通读本(全文在线阅读) > 第十一章 隋唐之政治概况 中国历代,每逢海宇升平之际,对于政治制度,总有一番改革的。隋唐之世,就是这个时候了。 隋之政制 隋朝的政制,是沿袭魏晋南北朝,而加以改变整理的。自魏晋以后,宰相之官,废而不设,而其实权则在中书、门下、尚书三省,隋朝也还是如此。[1]三省的职权:中书是和皇帝议定办法的,门下省加以审查,然后发下尚书省,施行出去。所以尚书省实在是庶政的总汇。历代都分曹办事。到隋朝,又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以分统诸曹。这是模仿《周礼》的六官的。其制度,遂为后来所沿袭。[2]中国的法律,大体上是定于晋朝的。其刑法,则经南北朝至隋而后大定。原来古人称加害于身体的为刑,[3]两汉之世,则称为肉刑。汉文帝因受女子缇萦的感动,把肉刑废除,代之以髡钳和笞。[4]笞刑看似轻微,实际上往往至死;至于髡钳,则所谓“仅剔其毛发”,又未免失之过轻了。南北朝之世,徒流之刑,才逐渐兴起。到隋朝,乃加以整理,而成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分绞斩两种。徒的年限,流的里程,以及笞杖之数,各有规定。从此以后,历代亦就大体相沿,无什改变了。[5]选举制度,隋朝也有改革。后世盛行的进士科,是起于隋炀帝的,但其制不详,隋朝最有关系的,是将前此由郡县长官自辟的佐官,改由吏部除授。这一件事,从前议论的人,颇有不以为然的。但长官自用僚属,往往不免徇私;徇私引用的人,尤易于通同作弊。隋朝此举,实在对于选政,是颇有裨益的。 唐初之政制 唐朝的制度,又是沿袭隋朝而渐变的。三省的长官,多不除人,但就他官,加一个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名目,其人就算做宰相了。中书门下两省的事情,亦往往在政事堂内会议,不一定是中书先决定办法,然后门下加以审查,这是所以求简捷的。御史一官,到唐代威权渐重,亦颇得重视监察之意。[6]外官:从南北朝以来,州的区域,渐次缩小。第八章中,业已述及了。隋时或废州存郡,或废郡存州,然不过更换名目,实际上还是一样。唐朝则并州郡为一级,而郡大抵是虚名。其上设道,置采访使等,也是个监察之官,和汉时的刺史一样。 赋税及取士制度之改革 唐代的制度,最有关系的,是赋税和取士之制。古代农民,有两种负担:一种是税,是田上所出的农作品。一种是赋,是马、牛、车、辇等军用品。汉世税称田租,有田的人才出。赋则变为口钱,是全国的人一律要出的。汉魏之际,户赋渐兴。晋武帝平吴,定户调之式[7]。全国人民,因年龄、属性之别,而授田有多少之差。年龄、属性相同的,授田都是一样。所收的赋税,自然也是一样。此制定后,天下旋乱,实行至何程度,很是疑问。北魏孝文帝时,又有均田之令。其用意,也和晋朝的户调式一样。但有桑田、露田之别。露田是要还官的,桑田则作为私有。平均地权,两汉以来,久经有此议论。激烈的要把土地都收归国有,[8]缓和的则主张限民名田。[9]总因土地多在私人之手,不易实行。当时有一种议论,说平均地权之策,宜于大乱之后,土田无主之时行之。户调式和均田令,就是实行此等学说的。露田、桑田之制,大约是所以调和私有财产的。[10]唐朝的制度,也还是如此。私有的田,称为世业;由官给,将来要还官的,则称为口分。唐制更精详的,是乡有宽狭之别。田多,足以分给居民的为宽乡,不足的为狭乡。狭乡授田,要减宽乡之半。庶人徙乡,和贫无以葬的,得卖世业田。如能从狭乡徙宽乡,得并卖口分田,这是奖励他移徙的意思。[11]世业田虽得卖买,但最小最大,仍有一个制限。而乡有余田,也是要分给昆连的乡的,县州也都是如此,不能据以自私。其赋税,则凡受田的人,都要交纳田上所出的谷物,谓之“租”。成丁的人,为公家服役,谓之“庸”。[12]随乡所产,出丝麻和其织品,谓之“调”。所以此制称为租庸调法。租庸调的制度,是很精详的,然此制不易实行。[13]后来无田的人,官不能授;土田依旧自由卖买;有钱的人,还是恣意兼并;而赋税却是按人丁征收的,就有有田无税,无田有税,田多税少,田少税多的弊窦。人民无法,乃诈称读书、做官的;或者实系在家,而诈称出家,否则诈称客户。社会的经济,既不平均;国家的收入,又因之减少。其弊可谓很深了。此等积弊,如欲彻底清厘,非将户口和土地,一并查明,把非法兼并的土地,勒令退出,再行分给无田的人不可。然其事更不易实行。到公元780年时,杨炎做宰相,乃勒令诈称客户的人,各就其居住之地,造成簿籍,而按其财产的多少以纳税。分夏秋两季输纳,谓之两税。国家的收入,因而增加,人民的负担,亦得均平。但平均地权之意,就丝毫没有了。[14]取士之制,在古代,大夫以上,都是世官,士以下,则行乡举里选之制,已见《上古史》第八章。据说,古代还有一种诸侯贡士于天子之制,[15]西汉时,董仲舒根据此义,劝汉武帝立郡国选举之法。郡国各按人口为比例,岁举孝廉若干人。州刺史所举的,则谓之秀才[16]。初时政府是完全信任举主的,举到的人,即便任用。后来徇私冒滥的多了,东汉以来,乃渐渐加以考试。但非常行之制。魏晋以后,品评人物之权,操于中正之手,考试制度,自更无从说起了。唐时,才确立一种科举制度。官颁考试章程。士子自揣合格的,可到州县里去报名。州县依法加以考试。合格的送到尚书省里,再由礼部加以考试。由州送省的,称为举人。中央政府所设科目很多。其常行的,为明经、进士两科。明经所考的,是帖经、墨义[17],进士所考的是诗赋,都是无用的东西,所以颇为时人所诟病。但是所考的东西,有用无用,是一个问题;考试制度本身的好坏,又是一个问题。帖经、墨义和诗赋,虽然无用,论考试制度的本身,确实是公平的。因有科举制度,所以能够逐渐将等级铲平;因有科举制度,所以人民向学的,不待劝勉而增多。这都是科举制度,给予我们的好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