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列传第二十四(2)
时间:2023-05-25 作者:柯劭忞 点击:次
四年,从帝幸河南。诏:陕、虢等州山林洞穴逃匿之人来降者免死。或谓降民反复,宜尽戮之。楚材奏:“人给一旗执之,使散归田里。”全活无算。国制:凡攻城,域中一发矢石,即为拒命,既克,必屠之。汴京垂拨,大将速不台奏言:“金人抗拒日久,多杀士卒,宜屠城。”楚材驰入奏曰:“将士暴露数十年,所欲者土地人民耳!得地无民,将安用之。”帝犹豫未决,楚材曰:“凡工匠及厚藏之家,皆聚于城内,杀之则一无所得矣。”帝始允之,诏除完颜氏一族外;余皆原免。 时城中一百七十万户,楚材奏选工匠及素业儒、释、道、医、卜者迁于河北,官为瞻给。又遣人求孔子后,得五十一伐孙元措,奏袭衍圣公,与以林庙之地。荐名儒梁陟、王万庆、赵着等,使直讲于后子。置编修所于燕京,经籍所于平阳。由是文治兴焉。 军还,遣民被俘者多亡去。诏居停逃民及资给衣食者灭其家,并连坐乡社。逃民无所得食,多踣死道路。楚材从容进曰:“河南平,其民皆陛下赤子,去将安之!岂有因一俘,杀数百人者?”帝悟,立除其禁。金亡,惟秦、巩二十余州久不下,楚材奏曰:“吾民逃罪者,皆聚于此,故冒死拒战,图延命于旦夕。若赦之,则不攻自下矣。”从之。诸城果开门出降。 六年,诏括中原户口。忽都虎等议以丁为户,楚材不可。皆曰:“本朝及西域诸国法如此,岂有舍大朝成法而在袭亡国之政者。”楚材曰:“自古中原之国,未有以不为户者,若行之,丁逃,则赋无从出矣。”卒从楚材议。时将相大臣所得俘户,往往寄留诸郡,几居天下之半。楚材因奏括户口,籍为良民,匿占者罪死。 七年,朝议以回回人伐宋,中原人伐西域。楚材曰:“中原、西域相去数万里,未至敌境,人马疲乏,兼水土异宜,必生疾疫,宜鲁从其便。”争论十余日,议始寝。 八年,有奏行交钞者。楚材曰:“金章宗时初用交钞,与钱并行,有司以出钞为利,收钞为讳,谓之老钞,至以万贯易一饼。今日当为鉴戒,印造交钞,不宜过万定。”从之。 秋七月,忽都虎上户口籍,帝欲裂州县赐亲王、功臣。楚材曰:“裂土分民,异日有尾不大掉之患。不如多以金帛赐之。”帝曰:“朕已许之,奈何?”楚材曰:“请朝廷置吏收其赋税,与之,使毋擅科征可也。”帝然之。始定天下赋税:每二户出丝一斤,给国用,五户出丝一斤,给诸王、功臣。地税,上田亩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亩二升,水田亩五升;商税三十分而一;盐价银一两四十斤。永为定额。朝议以为太轻,楚材曰:“异日必有以利进者,则今已为重矣。” 国初,盗贼充斥,周岁不获正贼,令本路民户偿其失物,前后积累万计。又官吏贷回回银本,年息倍之,次年并息又倍之,谓之羊羔利,往往质妻子不能偿。楚材奏请悉以官银代还,凡七万六千锭,仍奏请无论岁月远近,子本相俟,更不生息。 中使脱欢奏选室女,楚材格其事不下,帝怒。楚材曰:“向所刷室女二十八人,足备使令,令又行选刷,臣恐重扰百姓,欲复奏陛下耳。”帝良久曰:“可。”遂罢之。帝欲收民间牡马,楚材曰:“汉地宜蚕桑五彀,非产马之地,异日必为民害。”亦从之。 九年,楚材奏曰:“制器者必用良工,守成者必用儒臣。儒臣之效,非积数十年之久,殆末易见也。”帝曰:“可择其人官之。”楚材奏命宣德州宣课使刘中随路校试,以经义、词赋、论分三科,士俘为奴者,亦令应试,其主匿弗遣者死。凡得士四千三百人,免为奴者四之一。又请汰三教冒滥者,僧道中选给碟住寺观,儒中选则复其家。楚材初言僧道中避役者多,合行选试,至是始行之。 时诸路官府,自为符印,僭越无度。楚材奏并仰中书依式铸造,于是名器始重。因奏时务十策,曰:“信赏罚,正名分,给俸禄,封功臣,考殿最,定物力,汰工匠,务农桑,定土贡,置水运。帝虽不能尽用,亦择而行之。” 十年,天下旱蝗。帝问御灾之术,楚材曰:“今年租赋乞权行停阁。”帝恐国用不足,楚材奏仓库之储可支十年,帝允之。初籍天下户得一百四十万,至是逃亡者十四、五,而赋仍不减,天下病之。楚材奏除逃户三十五万,民赖以苏。 富人刘忽笃马等扑买天下课税,楚材曰:“此剥下罔上之奸人,为害甚大。”奏罢之。尝曰:“兴一利不如除一害,生一事不如省一事。”世称为名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