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志第六十七(3)
时间:2023-05-20 作者:柯劭忞 点击:次
十四年,敕中书省收到和买马匹内,盲者、瘤者、嗓者、怀驹者印烙毕,俱分付本主。又漕运司牵船马匹,别委本司印烙,沿途官给刍秣应付人夫槽□。 二十年,丞相火鲁火孙等奏:“忙古騬拔都军二千人,每人绐马三匹。今见有一千匹,乞降价再买五千匹。每三匹内,两牝马,一騬马。于大王只必铁木儿、驸马昌吉两位下民户内,并甘、肃州、察罕八哈剌孙数处,差人和买。”从之。 二十六年,尚书省奏和买马并支放钞数。 一,至元钞一万锭,差官管押前去各处:燕南河北道至元钞二千四百锭,山东东西道钞二千锭,河南等路一千八百锭,太原路、平阳路各一千锭,保定路、河间路各三百锭,平滦路二百锭,本部开支发付都城诸衙门马匹钞四百锭,大都路钞六百锭。陕西等处行省就用保官钱支放。 一,委本道宣慰司、各路总管府官一同和买。 一,站赤。每正马一匹,收留贴马二匹,余仿上和买。 一,差官押运钞数至彼,依数许管呈省,其和买事止责本路官吏。 一,马四岁以上堪中和买;至年老之马,若肥壮亦行和买。 一,权豪势要之家隐占马匹,决杖一百七下,其马投官。 一,各路官员若同心办集马匹,肥壮别议奏闻;其怠慢及马劣者治罪。 一,除陕西行省、平阳、大原径赴河东山西道宣慰司交纳外,其余各路每三百匹作一运,如沿途比原纳膘分,但有瘦弱、倒死,勒令押马官陪偿治罪。 一,和买,开马具原主名姓、毛齿,膘分、价直呈省。 一,探马赤、唐兀、秃鲁花军人,除原有马数不在收买之限,不得转买他人马匹。犯者,买主、卖主各决一百七下,马与价俱没官。 一,马价以中统钞为则:骟马,每匹上等五锭,中四锭,下三锭;曳剌马,每匹上等四锭,中等三锭,下等二锭;小马,每匹上等三锭,中等二锭二十五两,下等一锭。是年,丞相桑歌奏:“与月儿鲁等共议,京兆等二十四处郡县免和买。彼处所有之马,若也速□儿、并忽兰、帖哥烈所领军内有上马者,与之,其余腹里郡县所有之马,若尽买之,窃恐绝。种户、军站户马,免买,各处科一万匹,但买骟马、牡马,不买牝马。“从之。 三十年,中书平章帖可、剌真等奏:“前者为收马事,令臣等议奏,今与枢密院、御史台阿老瓦丁、伯颜、赛因囊加□等共议,凡请俸人员,令出俸钱买马一万匹。今用马之时,有司无钱更买一万匹。若再拘刷,恐损民力。乞减价与五锭买之。“帝曰:“朕不知,卿等裁之。前者,昔宝赤辈言:真定种田人,或一百,或二百人骑马猎兔,似此等马,皆当拘之。”刺其又奏:“众议斟酌一马价五锭。臣等恐太多,作三锭,若何?”又秦诏:“朕不知,卿等裁之。前者刷马事,益暗伯以李拔都儿之言上请,卿等与暗伯共议以闻。”于是月儿鲁、帖再、暗伯、剌真、李拔都等共奏:各省科买马一万匹。诏如所请。 大德五年,中书省议拟,于上都、大同、隆兴三路和买马匹,隆兴路委本路总管也里忽里,河东宣慰司委本道宣慰使法忽鲁丁,上都留守司委本司副达鲁花赤撒哈秃,不妨本职提调。依和买十岁以下、四岁以上堪中肥钍骟马、曳刺马小匹,每匹通滚价直,不过中统钞五锭。又变通至元旧制,稍增其价焉。 括马 又名刷马。至元十一年,括诸路马五万匹。二十三年,丞相安童奏:“定议中原括马斡儿脱、达鲁花赤官,回回、畏兀儿井闲居宫户,有马者,三分取二,汉人尽所有拘取。又军、站、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欲马何用,乞亦拘之。”又奏:“马价续当给降,隐藏及买卖之人乞斟酌轻重杖之。”帝曰:“此卿等事,卿自裁之。”总计刷到马十万二千匹: 一,赴上都交纳八万匹:大都路一万匹,保定、太原等路各六千匹,真定、安西等路各七千匹,延安、平滦等路各二千四百匹,河间、大名等路各六千匹,东平、济南等路各四千匹,北京路八千匹,广平路三千匹,顺德路二千匹,益都路五千匹。 一,赴大都交收,省部差官择好水草牧放听候起遣,马二万二千匹:彰德路三千匹,卫辉路一千匹,怀孟路一千匹,东昌路二千匹,淄莱路一千匹,济宁路二千匹,恩州路五百匹,德州路五百匹,高唐州五百匹,冠州三百匹,曹州七百匹,濮州五百匹,泰安州五百匹,宁海州五百匹,南京路三千匹,归德府路一千匹,河南府路一千匹,南阳府一千匹,平阳路二千匹。为灾伤赈济,杰拟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