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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志第三十三(4)

  诸岁贡吏,当该官司于见役人内公选,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才识明敏、吏事熟娴者次之,月日虽多,才能无取者不许呈贡。

  元贞元年,诏:“诸路有儒通吏事、吏能经术、性行侈谨者,各路荐举,廉访司试选。每道岁贡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试。必中程式,方许录用。”

  大德二年,贡部人吏,拟宣慰司、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为始,依例岁贡,应合转补各部寺监令史,依《至元新格》发遣,到部之日,公座试验收补。

  九年,省判:“凡选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愿试吏员程式,许补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试者,别无定夺到部。未试之人,依例考试。”

  至治二年,省准:“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尽儒人,不敷者吏员内充贡,各历一考,依例试贡。”

  至治元年,监察御史言:“各部令史,原拟腹里各道廉访司并行台察院每岁贡举书吏二员。近年以选法不能迁调,住罢各道廉访司书吏岁贡,止以察院书吏及都省典史转部,又许儒人职官秀才内选用,因此大启幸门,以致耽误公事。今各道廉访司既依例开贡,请将各衙门令史截日取勘,将不应之人尽行沙汰,依旧例贡举,籍记姓在,挨次试补。”

  部议:“各衙门补用已久,又系已准人数,难于取勘。拟今后立于六部各衙门,令史有阙,须依例于相应之人内试补,若举不应之人,罪及当该官吏。”

  凡补用吏员:

  至元十一年,省议:“有出身人员,遇省掾有阙,拟合于正从七品文资职官并台、院、六部令史内,从上名转补。翰林两院拟同六部令史,有阙于随路儒学教授通吏事人内选补。枢密院、御史台令史、省掾有阙,从上转补,考满依例除授,又于正从八品文资官及六部令史内转补。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三考出身,于部令史内发补。少府监令史,拟于六部并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用。”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于应补人内挨次填补。”

  十四年,诏:“诸站都统领使司令史,拟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与台院令史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补。”

  十五年,部拟:“翰林兼国史院令史同台院令史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取。”二十一年,省议:“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省令史,拟将至元十九年咨发各省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许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见役令史内补充。或参用职官,则从行省新除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杂职官不预。”

  二十二年,宜徽院令史,考满正七品迁叙,于六部请俸令史内选取。总制院与御史台同品。令译史、通事一体如之。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例迁。”

  二十八年,省议:“陕西行省令史,于各部及考令史并正从八品流官内选补。”

  二十九年,大司农司令史,于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省掾有阙,于正七品文资出身人员内选,吏员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内发充,历二十月以上者选,如无,于上名内选。

  三十一年,省准:“内史府令史,于各部下名令史内选。”

  大德三年,省准:“辽阳省令史宜从本省选正从八品文资职官补用。复令各部见役令史内,不限岁月,或愿充,或籍贯附近,或选到职官,逐旋选解。”

  “国子监令译史,于籍记寺监令史内发补。上都留守司令史,于籍记各部令史内,或于正八品职官内选用,考满从七品迁用。

  宜徽院阑遗监令史,准本院依验元准月日挨补,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阙如系籍记令史并常调提控案牍内及本院两考之上典吏内补充者,考满依例迁叙,自行进用者,止于本衙门就给付身,不入常调。”

  四年,部拟:“上都留守司令史,仍听本司于正从八品流官内,或于上都见役寺监令史,河东、山北二道廉访司上名书吏内,就便迁用。上都兵马司司吏,发补附近隆兴、大同、大宁路司吏相应。”

  部拟:“各处行省令史,除云南、甘肃、征东外,其余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于六部见役上名令史、或正从八品流官参补。不敷。听于各过宜慰司元系廉访按察司转补见役两考之上令史内选充,以宣慰司役过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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