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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志第三十三(2)

  二十二年,诏:“管民官,腹里迁去四川,升一等,接连溪洞升二等。四川见任官,迁往接连溪洞,升一等,若迁去溪洞诸蛮夷,别议定夺。达鲁花赤,就彼处无军蒙古军官内选拟,不为常例。”

  二十二年,江淮官员迁于龙南、安远县地分者,拟升三等,仍以三十月为满升转。

  二十八年,诏:“腹里官员迁去云南近里城邑,拟升二等,若极边重地,更升一等。行省咨保人员,比依定夺。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准:“福建、两广官员多阙,都省差人与彼处行省、行台官,一同以本土周回相应人员委用。”

  部议:“云南六品以下任满官,依御史台所拟,选资品相应人,拟定名阙,具历仕脚,咨省奏准。敕牒到日,许令之任。若有急阙,依上选,权令之任,历过月日,依上准理。”

  二十九年,诏:“福建、两广官员历两任满者,还于接连去处,一任满日,历江南一任,许入腹里通行迁转,愿于两广、福建者听,依例升等。”

  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五处行省,所辖边远地分官员,三年一次差人与行台、行台官一同迁调。”

  广海阙官于任满得代,有由应得路府州县儒学教授、学正、山长内愿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阙。任回,止理本等月日。

  广海应设巡检,于本省应得常选上等钱谷官选拟,权设,理本等月日。行省自用并不应之人,不许委用,如受敕巡检到彼,即听交代。

  几近调循行:

  各省所辖路府州县诸司,应合迁调官员,先尽急阙,次及满任。急阙须凭各官在任解由、依验月日、应得资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迁调。若有急阙,委无相应之人,或员阙不能相就者,于应叙职官内选用,验各得资品上,虽有超越,不过一等。

  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烟瘴险恶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选铨注,其有超用人员,多者不过二等。

  军官、匠官、医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转入流品者,虽资品相应,不许铨注。

  都省已除人员,例应到任,若有违限一年者,听别行补注。应有合就彼迁叙人员,如在前给由已咨都省听除,未经迁注照会,不曾咨到本省者,即听就便开咨。

  无解由人员,不许铨注。

  诸犯赃经断应叙人员,照例铨注。

  令译史、奏差人等,须验实历月日已满,方许铨注。

  边远重难去处,如委不可阙官,从差去官与本省官公同选注能干人员,开具历仕元由,并所注职名,拟咨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许之任。

  应迁调官员,三品、四品拟定资呈,五品以下先行照会之任。

  凡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

  至元六年,省议:“旧例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难同旧日,会量作九十月为满。其通事、译史繁剧,合与令史一体。近都省未及两考省令史译史授宣,注六品职事,部令史已授省札,注从七品职事。今拟省令译史、通事,由六部转充者,中统四年正月已前,合与直补人员一体,拟九十月考满,注六品职事,回降正七一任,还入六品。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将本司过历月日,三折二,验省府月日考满通理,九十月出职,与正七职事,并免回降。

  职官充省令译史,旧例文资右职参注,一考满,合得从七品,注从六品,未合得从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随朝升一等。一考满,末得从七注正七品者,回降从七,还入正七。一考满,合得从七注从六品,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免回降。正从六品人员不合收补省令史、译史,如有己补人员,合同随朝一考升一等注授。

  中统四年正月已前,收补部令史、译史、通事。拟九十月为考满,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

  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充部令译史、通事人员,亦拟九十月为考满,依旧例正八品职事,仍免回降。省宣使,旧例无此职名,中统以来,初立中书省,曾受宜命充宣使者,拟出职正七品职。外有非宣授人员,拟九十月为考满,与正八品。”

  至元二十年,吏部言:“准内外诸衙外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阙,未及九十月,并令贴补,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夺。”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职同,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从九。十五月以下者拟充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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