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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志第三十三(10)

  各处蒙古都元帅府额设令史有阙,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选取,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泰定三年,枢密院议:“行省所辖万户府司史有阙,于本翼上千户所上名司吏内取补,须行省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抟都目,一考除千户所提控案牍,一考升万户所提控案牍,历两考,通历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咨院于万户府知事内区用。”

  凡各万户府司吏:

  蒙古都万户府司吏有阙,于千户所司吏内选补,万一百二十月,升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万户府案牍,通理九十月,转万户府知事。

  汉军万户府并所辖万户府及奥鲁府司吏,于千户所司吏内补用,呈院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部目,一考升千户所或都千户所、奥鲁府提控案牍,再历万户府或都府、奥鲁府提空案牍两任,于万户府知事内用。

  各处都府令史,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卫请俸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为满,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各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军元帅府令史,大德十年拟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内,年四十以下者选补,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各省镇抚司令史,于各万户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内选取,受行省札,三十月为清,再于各万户府提控案牍内,历一百二十月知事内定夺。

  各卫翼令史,有出身转补者,九十月正八。无出身着,从八内定守。

  凡提控案牍都目:

  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后受院札,九十月为满,行省、行院札一百二十月为满,于万户府知事内用。

  至元二十四年,尚书省准:“提控案牍、都吏目,于各部奏差内收补,并于宣慰司及考廉访司、按察司两考奏差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

  大德四年,案牍年过五旬,巳历四考者,于千户所知事内定夺外,及两考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若不及考者·止于莱牍内铨注,受垸札,通过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用。

  各卫翼都目,延祐六年,请俸两考者,院札提控案牍内铨注,历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都目内贴补。如各卫典吏转充者,六十月直隶本院万户府提控案牍、弩军屯田千户所、镇抚司提控案牍内铨注。无俸人转充者,二十月依上升转。

  镇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设案牍,止请都目俸,三十月为满,依例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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