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卷一百五十九 志一百三十四(6)
时间:2023-04-30 作者:赵尔巽 点击:次
光绪十五年三月,以江苏按察使陈钦明为英法义比大臣。十七年八月,请中国派员入第四次铁路公会,考求铁路新法,许之。十八年正月,湖广总督张之洞遣翻译俞忠沅,带工匠十人,赴比国工厂学炼钢铁。二十三年,议借外债修卢汉铁路,比领事法兰吉诣张之洞言其国家原借,比他国尤为公道。寻与比商定议,共十七款:二,借四百五十万金镑,九扣,实付银四百零五万镑,分四期交到;三,按周年四釐起息;四,前十年还利不还本,十年后,分二十年还清;五,以路业作保;六,五年工竣;八,由比派工程师,名曰监察,但督办大臣一人节制;九,外国路员由监察遴荐,督办定派,公司所用工路人员,除监察外,均归督办所派之大员节制,中西员如有意见,听督办核定,但准监察在旁听断;十,比员如有不职,由督办勒退;十一,材料侭中国本有者购买,如购外料,将一半投标,其馀由比公司照办;十二,所购外料,比公司应扣五釐之用;十四,此合同期内,比公司无论何事,均不得讬他国商民管理,并不能将此合同转与他国及他国之人;十五,如中国未到合同之限,原将此款一概还清,利息即以清还之日停止。已又增订合同,又续订详细合同,於原利四釐之外,加收四毫。又办事银行按所付照酬以二毫半,各股票提前还本者,亦酬以二毫半。
二十五年,比使请增汉口租界,谓沿江日本租界旁地,除设铁路站外,中间尚馀一万尺,本国请用一千尺,不允。已而驻汉比国总领事复见张之洞,援同治四年中比条约第十二款,仍请在汉口日本界下给比租界百丈。张之洞告以各国专界皆须有专约。同治四年之约,祗言比人在通商各口宜居住、宜建造之处,可听其租地建造,并无圈画租界归比国管辖之语。因与约三条:比人在汉口如欲租地居住,上有英、俄、法、德、日本各界,下有自日本界至铁路中国之地,均宜居住,可听各与业主议租。在他国租界,则遵守各界巡捕纳捐各章程。在租界外中国之地,则遵守中国巡捕纳捐章程,不准自修道路、自设巡捕,亦不准抗违拏犯。一也。比商欲买何处,可向业主商议,彼此情原,公平议价,照条约不得强压迫受租值。二也。有比商一家,即议地一段,不能预圈空地一片归比管辖,以致暗中作成租界。三也。
二十八年四月,比使诣外务部,谓汉口租界早经购妥地亩,即将圈筑围墙。外务部命张之洞查复。之洞致外务部,谓:“比人在汉口铁路总站附近夹铁路两旁,购地一大片,请划为租界。当告以铁路为中国之路,总站处不能为他国所占,万难照办。嘱其沿江一段,后至距铁路三十丈,左至距铁路总站六十丈止,作为租界,其馀路线以后沿路之三十丈、六十丈各地段,必须全数让还中国。此系格外通融办法。比使来鄂时,亦已当面切实辩论。迨饬关道备文照会比领事,比领事照复,将给与租界照收,而未提及其馀应还中国地段。务望嘱其早日照鄂定界址定界,将馀地归还。若再延宕,即已准之界亦不能作为租界。请坚持駮之。”久不决。是年八月,比商赴信阳办货,运至汉口,并未请领联单,又抗不完釐。张之洞饬关道暨税司诘之。
二十九年八月,与比公司订汴洛铁路借款合同暨行车合同,附铁路管理材料厂章程、土木合同、购地章程。先是光绪二十五年,铁路大臣盛宣怀奏请将开封、河南两府枝路统归总公司筹款接造,奉旨报可。旋因拳匪事起,停议。至是,比公司代理人卢法尔重申前议,於是盛宣怀乃与卢法尔商议借款。因上奏言:“卢汉幹路在荥泽左近渡河,东至开封,约一百七十里,西至河南府,约二百五十里,现由卢法尔估计,应借工款一百万镑,约合法金二千五百万佛郎克,议明利息期限悉照卢汉章程,俟合同签定后九个月内开办。所有议订合同各条,饬由总公司法文参赞候选道柯鸿年等与卢法尔数月研商,并经臣盛宣怀与河南巡抚陈夔龙逐条斟审,删汰商榷,并经外部增改,定细目二十九条,又行车合同十条。”奉旨:交外务部覈议具奏。外务部奏言:“臣等查卢汉分枝开封、河南两府,既经奏蒙俞允,自应准其展造。本年六月,盛宣怀函造合同到部。臣详加复核,其还本、付息、用人、购器一切办法,均与卢汉合同相符,而意义较为周密。惟合同第二十三款内载‘倘日后中国国家准由河南府接长至西安府,督办大臣可以应允先侭比公司按照本合同章程妥商议办’等语。查二十五年十月盛宣怀原奏,虽经申明自洛以通秦陇,应归总公司筹款接造,而此段枝路地势绵长,将来如议用华款自办,亦不可不预留地步。当令添叙‘倘中国国家自行筹款,或招集华商股本,接展此路,比国公司不能争执’。又令於行车合同第九款内添叙‘中国邮政局由此铁路寄送各邮件,应特备专车;沿途各站,皆须备给房屋,以设邮局,均照中国各铁路通行章程办理。沿途并不得由承办之国另设邮局’等语,以保权利。”朱批:依议。宣怀遂与卢法尔定议,借金款二千五百万佛郎克,合英金一百万镑,年息五釐;归还之期,由卖票之第十年起,分二十年均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