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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一百五十八 志一百三十三(7)

  寻复议约。日使内田康哉与张之洞在京会议,研商数月,始渐就绪。即致总署,谓我所索允者三事:一,照各国一律加税;一,查禁违碍书报;一,中国人民在日本者,极力优待。駮辩删去者三事:一,请运米穀出口;一,口岸城镇任便居住;一,常德府等九处口岸。以要索为抵制者一事:各国护路护馆兵队全撤后,北京方能开埠。因有益於中国商民,可除积弊,而许其入约者,度量权衡一款;照沪议原文增改字句者,改定国币一款,内港行轮一款,川江设施拖揽一款;因英已有而许其入约定议者,长沙通商一款。馀皆仍照沪议原文。又致外务部及吕海寰等,谓日约东三省开埠,言明悉照美约文法,惟安东县改大东沟,缘大东沟系日本原议所索。嗣增索安东县,再三商駮,内田始允仍将安东县删去。遂定议,於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在沪画押,是为日本商约。是年与日使议索还前借汉口大阪马头,仍未还。又盛宣怀与日本立汉冶矿石借款合同,数三百万元,息六釐,预定三十年还清,不还现银,以矿价扣还。
  三十年,日商三井在汉厂购生铁一万六千顿,值日俄战起,中国虑於局外中立有碍,拟阻止。会日本领事永泷来函,谓订运生铁,不在战时禁货之列,日使亦来函声明,作为商工制造之用,不得以禁货论,遂许运。三十一年,日战胜俄,两国议和,政府令外务部照会日、俄,谓关涉中国之事,若中国不与闻者,中国将来断不承认。是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外务部庆亲王奕劻与日本大使小村寿太郎、公使内田康哉订新约。正约三款:一,凡俄国允让之利益,中政府悉承诺之;二,凡中、俄所订借地造路等项,日本悉照约履行;三,此约签字即便施行。附约十二款:一,中国将东三省自行开辟商埠;二、三,撤兵事宜;四,日本允将所占公私产业,在撤兵前后交还;六、七、八,安奉、南满铁道建筑事宜;九,另订奉天日本租界办法;十,鸭绿江右岸设中日木植公司;十一、十二,中、日彼此以最优国相待遇。
  三十二年,日人设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并於关东州置都督府,另设领事五人,总领事驻奉天。安奉铁道外有间岛领土权,抚顺炭坑、新法铁道、营口支线、新奉、吉长两铁道借款诸事,经东三省总督赵尔巽、徐世昌及外务部尚书袁世凯先后与日使争议,久不决。
  三十三年三月,外务部大臣那桐与日本驻京公使林权助订中日新奉吉长铁路协约七条:一、二,中国以日金一百六十六万元收买日本所已造之新奉铁路,其续造辽河以东一段及自造吉长铁路需款,均向南满洲公司筹借半款。三,除还清期限外,均照山海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办理。其主要事务,又开列六条:甲,借款还清期限,辽河以东十六年,吉长二十五年,限前不得还清;乙,借款以铁路产业及进款作保,未还清以前,不得以此作他项借款之抵保物,中国自行筹款建筑他路,与南满洲公司无涉;丙,借款本息,由中国政府作保,到期爽约,应由政府代还,或将产业交公司暂管;丁,在借款期内,总工程师应用日本人,并添派铁路日帐房一员;戊,如遇军务、赈务,政府在各路运送兵食,均不给价;己,各路进款,应存日本国银行。四,与南满洲铁路公司订立关於辽河以东之借款合同,及吉长铁路借款合同。五,中国奉新、吉长铁路,均应与南满洲铁路联络,派员会订章程。六,借款实收价值,照中国最近与他国借款酌定。此约结后,日人又要求吉长铁路延长至延吉厅南境,以与韩国会宁铁道相联,且照吉长铁道例,於南满铁道会社借资本之半数筑之。政府不允,遂成悬案。
  三十四年,日使忽提出安奉铁道案,要求解决。先是满洲善后协约之附约,允安奉铁道仍归日本经营,改为工商业铁道,规定自此路竣工日起,以十五年为限。至是复提议。邮传部乃派委员与日本委员会勘改良之新路线。日政府又要求勘定路线即行收买地基。东三省总督锡良祗许按旧线改筑,要求日本撤退铁道守备兵与警察等事,日本不允,令铁道会社自由起工,海陆皆作警备。乃命锡良会同奉天巡抚程德全与日本奉天总领事缔结安奉铁道协约,此宣统元年七月事也。协约要目如左:一,中国确认前次两国委员勘定之路线,陈相屯至奉天一段,由两国再协议决定;二,轨道与京奉铁道同样;三,此约调印之当日,即协议购买土地及一切细目;四,此约调印之翌日,即行急进工事;五,沿铁道之中国地方官,关於施行工事,应妥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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