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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一百五十四 志一百二十九(13)

  时因津镇铁路借款,直隶、山东、江苏三省商民欲废约,英不允,允改章。德与英同。英又因鄂境修造粤汉、川汉两路需款,欲借款於中国,却之。是年,山西商务局与英福公司议定赎回开矿制铁转运合同。初,晋省矿由晋商与福公司商人罗沙第订立合同。旋於光绪二十四年复由商务局绅商与福公司改订借款章程二十条。三十一年,又经盛宣怀续立合同四条。案久未结。至是商务局员绅并全省代表各员在京开议,订定赎回自办合同十二条,赎款行平化宝银二百七十五万两,由山西商务局担任,按期交清。
  三十四年二月,与英订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先是沪杭甬铁路已立有草合同四条:一,订草约章程,与沪宁铁路章程一样;二,将来订正约,仍与嗣后商定核准之沪宁正约一样;三,从速测勘;四,如有地方窒碍之处,即行更正,俟订正约,即会同入奏。至是浙江绅士筹办全省铁路,欲废前约,收回自办。英使不允,因命侍郎汪大燮等与英公司改商借款办法,久未决。於是政府再命侍郎梁敦彦接议,分办路、借款为两事,路由中国自造,除华商原有股本侭数备用外,约仍需英金一百五十万镑,即向英公司筹借,按九三折扣交纳,年五釐息,以三十年为期;并声明如所收此路进项不足,由关内外铁路馀利拨付;凡提用款项,均由邮传部或其所派之人经理;此铁路建造工程,以及管理一切之权,全归中国国家;英公司代购外洋材料机器,以三万五千镑作为酬劳,一切用银均在内;选用英总工程司一人,仍须听命於总办等语。遂定议。九月,与英订藏印通商章程。是年,借英汇丰及法汇理银行款,收回京汉铁路。
  宣统元年四月,督办铁道大臣张之洞与英及德、法、美四国银行订粤汉川汉铁道借款草约,豫定六百万镑。会之洞卒,复与盛宣怀立约续成之。又与英及德两公司续订津浦铁路借款合同,共二十四款,借英金五百万镑,年息五釐,路工四年造竣。二年,英人以兵力据片马,设炮台於高黎贡山,侵踞小江以北茶山土司地。滇人大愤,各省人亦起应之,遂电政府请力争。滇督李经羲亦请外务部与英使交涉,英卒不退兵。三年,复派员与英划境,不省。是年度支部尚书载泽与英及德、法、美缔结一千万镑借款契约,以改革币制及东三省兴业为词,是为四国借款契约。又与英订禁烟条件。原议十年递减,至是中国以为国内栽种吸食渐已减少,欲缩短年限禁绝,与英特订专条,期印药不入中国。而第三条又言广州、上海二口为最后之结束,不能骤禁,於是烟卒不能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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