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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一百五十三 志一百二十八(11)

  宣统二年,届中俄通商条约期满,应改订,因与驻京俄使交涉,俄使坚执旧约。正争议间,俄使奉本国政府电旨,转向中国提出要求案:一,两国国境各百里内,俄制定之国境税率,不受限制,两国领土内之产物及工商品,皆无税贸易;二,旅中国俄人讼案,全归俄官审理,两国人民讼案,归两国会审;三,蒙古及天山南北两路,俄人得自由居住,为无税贸易;四,俄国於伊犁、塔尔巴哈台、库伦、乌里雅苏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科布多、哈密、古城、张家口等处,得设置领事官,并有购置土地建筑房屋之权。久之,始复俄使云:一,国境百里内,中国确遵自由贸易之约,并不限制俄国之国境税率;二,两国人民讼案,应照旧约办理;三,蒙古、新疆地方贸易,原定俟商务兴盛,即设定税率;四,科布多、哈密、古城三处,既认为贸易隆盛,中国依俄国设领事之要求,俄国亦应依原约,允中国制定关税。俄使以告本国政府,俄以制定关税不应与增设领事并提,更向中国质问,并命土耳其斯坦驻军进伊犁边境,遂允之。俄人又遣兵驻库伦,向外务部邀求开矿优先权,拒之。会革命军兴,库伦独立,事益不可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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