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一百三十 列传第十七(6)
时间:2023-04-27 作者:宋濂 点击:次
子三人:长岳柱;次久著,终翰林侍读学士;次买住,蚤卒。岳柱自有传。阿台萨理赠保德功臣、银青荣禄大夫、司徒、柱国,追封赵国公,谥端愿;乞台萨理累赠纯诚守正功臣、太保、仪同三司、上柱国,追封赵国公,谥通敏。
岳柱字止所,一字兼山。自幼容止端严,性颖悟,有远识。方八岁,观画师何澄画《陶母剪发图》,岳柱指陶母手中金钏诘之曰:“金钏可易酒,何用剪发为也?”何大惊,即异之。既长就学,日记千言。年十八,从丞相答失蛮备宿卫,出入禁中,如老成人。至大元年,授集贤学士,阶正议大夫,即以荐贤举能为事。皇庆元年,升中奉大夫、湖南道宣慰使。日接见儒生,询求民瘼。延祐三年,进资善大夫、隆禧院使。七年,授太史院使。英宗视其进止整暇,顾谓参政速速曰:“全院使真故家令子也。”泰定元年,改太常礼仪院使。四年,授礼部尚书,领会同馆事,俄授江西等处行中书省参知政事。天历元年,进荣禄大夫、集贤大学士。
至顺二年,除江西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时有诬告富民负永宁王官帑钱八百余锭者,中书遣使诸路征之。使至江西,岳柱曰:“事涉诬罔,不可奉命。”僚佐重违宰臣意,岳柱曰:“民惟邦本,伤本以敛怨,亦非宰相福也。”令使者以此意复命。时燕帖木儿为丞相,闻其言,感悟,命刑部诘治,得诬罔状,罪诬告者若干人。宰相以奏,帝嘉之,特赐币帛及上尊酒。桂阳州民张思进等,啸聚二千余众,州县不能治,广东宣慰司请发兵捕之。岳柱曰:“有司不能抚绥边民,乃欲侥幸兴兵,以为民害耶?不可。”宰执皆失色,宪司亦以兴兵不便为言,岳柱终持不可,遣千户王英往问状。英直抵贼巢,谕以祸福,贼曰:“致我为非者,两巡检司耳,我等何敢有异心哉!”谕其众,皆使复业,一方以宁。三年,迁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旋以军事至扬州,得疾,明年十二月,端坐而卒,年五十三。
岳柱天资孝友,母弟久住早卒,丧之尽哀。尤嗜经史,自天文、医药之书,无不究极。度量弘扩,有欺之者,恬不为意。或问之,则曰:“彼自欺也,我何与焉。”母郜氏亦常称之曰:“吾子古人也。”
子四人:长普达,同佥行宣政院事;次安僧,为久住后,章佩监丞;次仁寿,中宪大夫、长秋寺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