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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五 志一百(12)

  河工,自康熙中即趋重南河。十六年大修之工,用银二百五十万两。原估六百万两,迨萧家渡之工,用银一百二十万两。自乾隆十八年,以南河高邮、邵伯、车逻坝之决,拨银二百万两。四十四年,仪封决河之塞,拨银五百六十万两。四十七年,兰阳决河之塞,自例需工料外,加价至九百四十五万三千两。浙江海塘之修,则拨银六百馀万两。荆州江堤之修,则拨银二百万两。大率兴一次大工,多者千馀万,少亦数百万。嘉庆中,如衡工加价至七百三十万两。十年至十五年,南河年例岁修抢修及另案专案各工,共用银四千有九十九万两,而马家港大工不与。二十年睢工之成,加价至三百馀万两。道光中,东河、南河於年例岁修外,另案工程,东河率拨一百五十馀万两,南河率拨二百七十馀万两。逾十年则四千馀万。六年,拨南河王营开坝及堰、盱大堤银,合为五百一十七万两。二十一年,东河祥工拨银五百五十万两。二十二年,南河扬工拨六百万两。二十三年,东河牟工拨五百十八万两,后又有加。咸丰初,丰工亦拨四百万两以上。同治中,山东有侯工、贾庄各工,用款二百馀万两。光绪十三年,河南郑州大工,请拨一千二百万两。其后山东时有河溢,然用款不及道光之什一。
  赈务,康熙中,赈陕西之灾,用银至五百馀万两。乾隆七年,江苏、安徽夏秋大水,抚恤、正赈、加赈,江苏给被灾军民等米共一百五十六万石有奇,银五百五万两有奇。安徽给被灾军民等米八十三万石有奇,银二百三十三万两有奇。十八年,以高邮运河之决,拨米穀一百十万石,银四百万两,赈江苏灾,此其最钜者。其后直隶、山东、江苏、河南、湖北、甘肃诸省之灾,发帑截漕及资於捐输者,不可胜举。嘉庆初,山东曹、单等县灾,赈银米合计三四百万两。六年,以直隶水灾,拨赈银一百万两,截漕米六十万石。江苏、安徽、山东、河南诸省之因灾赈恤者,节次糜帑,均不下数十百万。资於捐输者,如十九年江苏、安徽之灾,至二三百万两。道光十一年,拨江苏赈需银一百馀万两。二十七年,赈河南灾银一百馀万两。二十八年,赈河北灾银一百三十八万两。二十九年,拨江苏等四省赈灾银一百万两。而安徽、浙江之截留办赈者,皆近百万,江苏一省则一百四十馀万,此外尚多,而官绅商民捐输者尚不与。光绪初,山西、河南、陕西之灾,拨帑截漕为数均钜,合官赈、义赈及捐输等银,不下千数百万两。郑州河决,赈需河南用银二百五十馀万两。时各省有水旱之灾,辄请开赈捐。直隶自十六年之水至二十一年海啸之灾,用银七百馀万两。山东自十一年后,频年河溢,至二十五年,用银七百馀万两。江苏自十五年之水至二十四年淮、徐、海之灾,用银五百馀万两。二十七年秦、晋之灾,则开实官捐以济之,为数至七百六十万两有奇。
  赔款,始于道光壬寅江宁之约,二千一百万两。咸丰庚申之约,一千六百万两。光绪辛巳伊犁之约,六百馀万两。乙未中日之约,并辽南归地,二万三千万两。至辛丑公约,赔款四万五千万两而极。以息金计之,实九万万馀两。
  清代田赋徵粮之数,乾隆三十一年,为八百三十一万七千七百石有奇。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八省,自岁漕京师外,留充本省经费。直隶、奉天、山西、陕西、甘肃、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则全充本省经费。光绪十年,新疆改行省,岁徵粮二十七万一千石有奇,亦全充本省经费。吉林、黑龙江之徵米者亦如之。各省驻防旗营官兵、绿营兵丁皆支月米。凡留充本省经费者,大率供旗绿营月支米豆之需,有馀则报粜易银候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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