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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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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官三外官
  顺天府 奉天府 总督巡抚 学政 布政使 按察使 盐运使 道 府 州县 儒学 巡检 驿丞 库仓税课河泊各大使徬官 医学 阴阳学 僧纲司道纪司
  顺天府兼管府尹事大臣,汉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尹,正三品。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其属:治中,正五品。通判,正六品。经历司经历,从七品。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并从九品。俱各一人,并汉员。儒学教授,正七品。训导,从八品。满、汉各一人。所辖四路厅,正五品。二十州、县,正七品。各一人。在京者大兴、宛平二县知县各一人,正六品。县丞正七品。四人,大兴一人,宛平三人。巡检从九品。七人,大兴三人,宛平四人。典史,闸官,崇文门副使,俱未入流。副使后隶监督。各一人。
  尹掌清肃邦畿,布治四路,帅京县颁政令条教。岁立春,迎春东郊。天子耕耤,具耒耜丝鞭,奉青箱播种,礼毕,率庶人终亩。田赋出纳,以时勾稽,上其要於户部。治乡饮典礼。乡试充监临官。丞掌学校政令,乡试充提调官。治中掌贰府事,纪纲众务,兼乡会试场务。通判掌主牙税,平禁争伪。经历、照磨掌出纳文书。司狱掌罪囚籍录。儒学掌京畿黉序,文武生月课其艺射,不帅教者戒饬之,三岁报优劣於学政。大兴、宛平二县各掌其县之政令,与五城兵马司分壤而治,品秩服章视外县加一等。
  初,世祖奠鼎燕京,建顺天府,置尹一人,丞一人,兼提督学政衔。乾隆五十八年停。别置学政。丞止申送童生。治中三人,通判三人,顺治六年留管粮一人。省马政、军匠各一人。经历、照磨、司狱,各一人,推官、知事、并从六品,检校、从九品。以上三员俱康熙六年省。递运所大使、康熙三十八年省。库大使、康熙三十九年省。张家湾宣课司大使,康熙四十年省。以上三员俱未入流。各一人。儒学汉教授一人,训导六人。顺治二年省四人。康熙四年俱省,五年复置一人。京卫武学汉教授一人,训导二人。顺治二年省。康熙十五年复置一人。辖大兴、宛平二县,知县各一人,县丞各一人,雍正四年增宛平管河一人。嘉庆十三年复增宛平管河一人。巡检七人,主簿、顺治三年省。典史、闸官,详内务府。各一人。顺治六年,省治中二人。康熙十五年,始以昌平等十九州、县来隶。二十七年,置东、西、南、北四路同知。雍正元年,特简大臣领府事,号兼尹。三年,改京卫武学为府武学。明年,省武学教授、训导官;增府儒学教授、训导,满洲各一人。乾隆八年,定为二十四州、县隶府。嘉庆十八年,定所属官吏归尹考察。光绪元年,省治中。别设驿巡道。宣统二年,罢兼尹。
  奉天府兼管府事大臣一人。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后归将军兼管。尹,满洲一人;丞,汉一人。其属:治中,围场通判,库大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学教授,各一人。所辖海防同知,军粮同知,各一人。承德县知县,典史,各一人。
  尹掌留都治化与其禁令,小事决之,大事以闻。丞掌主学校,兼稽宗室、觉罗官学、义学。治中以次各官所掌视顺天府。
  初建盛京,顺治十年,设辽阳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置尹一人,经历、教授、训导,康熙三年省。各一人。康熙二年,置丞一人;治中、通判、推官,六年省。各一人。设承德县附郭,置知县、典史,各一人。巨流河巡检一人。乾隆四十二年省。七年,增府司狱一人。二十八年,定府丞主奉天考试事。乾隆二十七年,诏府尹受将军节度。明年,增兴京理事厅通判一人。光绪二年省。三十年,始以侍郎为兼尹,著为令。光绪二年,省治中,别设驿巡道。改命将军兼管;加兼尹总督衔,府尹二品衔,以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行巡抚事。三十一年,改行省,罢尹丞,置知府。宣统元年,省教佐各官。越明年,省承德县。
  总督从一品。掌釐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标下有副将、参将等官。巡抚从二品。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覈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标下有参将、游击等官。其三年大比充监临官,武科充主试官,督、抚同。
  初沿明制,督、抚系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衔,无定员。顺治十年,谕会推督、抚,不拘品秩,择贤能者具题。康熙元年,停巡抚提督军务加工部衔。不置总督省分,兼辖副将以下等官。十二年复故,并设抚标左、右二营。三十一年,定总督加衔制。由各部左、右侍郎授者,改兵部左、右侍郎;由巡抚授者,升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乾隆十三年,定大学士兼管总督者仍带原衔。明年,改授右都御史衔,其兵部尚书衔由吏部疏请定夺。嘉庆十四年,定以二品顶戴授者兼兵部侍郎衔,俟升品秩再加尚书衔。光绪三十二年,更名陆军部尚书衔。宣统二年停。七年,定山陕督、抚专用满员。雍正元年,定巡抚加衔制。由侍郎授者,改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衔;由学士、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授者,俱为右副都御史;由左佥都御史或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者,俱为右佥都御史。乾隆十四年,定巡抚不由侍郎授者,俱兼右副都御史;其兵部侍郎衔,疏请如总督。光绪三十二年,更名陆军部侍郎衔。宣统二年停。时西安有同署巡抚者,山东、山西并有协办巡抚之目,非制也。是岁,谕山陕督、抚参用蒙古、汉军、汉人,纂为令甲。乾隆十八年,以漕运、河道总督无地方责,授衔视巡抚。嘉庆十二年,定由尚书授者,应否兼兵部尚书衔,疏请如总督。光绪二十四年,加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衔,寻罢。三十二年,定辟除掾属、分曹治事制。条为十科:曰交涉、曰吏、曰民、曰度支、曰礼、曰学、曰军政、曰法、曰农工商、曰邮传,各置参事、秘书,是为幕职。宣统二年,充会办盐政大臣兼职,寻亦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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