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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九十五 志七十(8)

  一,弦音诸调,惟宫与商徵得与律吕相和为用,宫调各弦之七声,皆应阳律一均。二变七声之分亦然。清宫调各弦七声及二变七声之分,皆应阴吕一均,此弦音宫调所以得与律吕相和。商调各弦之五正声,皆应阳律,惟二变声转阴吕,清商调亦惟二变杂入阳律,此商调五正声所以得与律吕相和。徵调各弦之五正声变宫声皆应阳律,惟变徵一声取阴吕,清徵调亦惟变徵一声杂入阳律,此又徵调五正声变宫声得与律吕相和也。至角调五正声内,徵弦、宫弦、商弦皆应阴吕,而二变反得阳律。且商声乙字、羽声凡字,各弦各分皆不得用,遗此二声字与宫调同,清角声五声二变阴阳相杂亦然。是角调不可与律吕相和,变徵调五正声内宫弦应阴吕,二变亦得阳律,羽声凡字各弦各分皆不得用,清变徵调亦宫弦杂入阳律,是变徵调不可与律吕相和,然祗借一音,即与宫调声字为同,较角调则为正也。羽调五正声内角弦应阴吕,二变应阴吕,清羽调角弦二变应阳律,是虽不可与律吕相和,然据弦音犹为七声俱备之一调。变宫调五正声内徵弦宫弦皆应阴吕,而二变反得阳律。且商声乙字、羽声凡字,各弦各分皆不得用,遗此二声字与角调同,清变宫五声二变阴阳相杂亦然,是亦不可与律吕相和也。
  宫调
  徵一弦,定倍无射之律,变宫合字,得下徵之分。
  羽二弦,定黄锺之律,宫声四字,得下羽之分。
  应太簇之律,商声乙字,为变宫之分。
  宫三弦,定姑洗之律,角声上字,得宫弦之分。
  商四弦,定蕤宾之律,变徵尺字,得商弦之分。
  角五弦,定夷则之律,徵声工字,得角弦之分。
  应无射之律,羽声凡字,为变徵之分。
  徵六弦,定半黄锺之律,变宫六字,得徵弦之分。
  羽七弦,定半太簇之律,宫声五字,得羽弦之分。
  清宫调
  徵一弦,定倍应锺之吕,清变宫高六,得下徵之分。
  羽二弦,定大吕之吕,清宫高五,得下羽之分。
  应夹锺之吕,清商高乙,为变宫之分。
  宫三弦,定仲吕之吕,清角高上,得宫弦之分。
  商四弦,定林锺之吕,清变徵高尺,得商弦之分。
  角五弦,定南吕之吕,清徵高工,得角弦之分。
  应应锺之吕,清羽高凡,为变徵之分。
  徵六弦,定半大吕之吕,清变宫高六,得徵弦之分。
  羽七弦,定半夹锺之吕,清宫高五,得羽弦之分。
  商调
  角慢一弦,定倍夷则之律,下羽凡字,得变徵之分,转角弦之分。
  应倍无射之律,得倍应锺之吕,变宫合字,清变宫高六,为下徵之分,转变徵之分。
  徵二弦,定黄锺之律,宫声四字,得下羽之分,转徵弦之分。
  羽慢三弦,定太簇之律,商声乙字,得变宫之分,转羽弦之分。
  应姑洗之律,得仲吕之吕,角声上字,清角高上,为宫弦之分,转变宫之分。
  宫四弦,定蕤宾之律,变徵尺字,得商弦之分,转宫弦之分。
  商五弦,定夷则之律,徵声工字,得角弦之分,转商弦之分。
  角慢六弦,定无射之律,羽声凡字,得变徵之分,转角弦之分。
  应半黄锺之律,得半大吕之吕,变宫六字,清变宫高六,为徵弦之分,转变弦之分。
  徵七弦,定半太簇之律,宫声五字,得羽弦之分,转徵弦之分。
  清商调
  角慢一弦,定倍南吕之吕,清下羽高凡,得变徵之分,转角弦之分。
  应倍应锺之吕,得黄锺之律,清变宫高六,宫声四字,为下徵之分,转变徵之分。
  徵二弦,定大吕之吕,清宫高五,得下羽之分,转徵弦之分。
  羽慢三弦,定夹锺之吕,清商高乙,得变宫之分,转羽弦之分。
  应仲吕之吕,得蕤宾之律,清角高上,变徵尺字,为宫弦之分,转变宫之分。
  宫四弦,定林锺之吕,清变徵高尺,得商弦之分,转宫弦之分。
  商五弦,定南吕之吕,清徵高工,得角弦之分,转商弦之分。
  角慢六弦,定应锺之吕,清羽高凡,得变徵之分,转角弦之分。
  应半大吕之吕,得半太簇之律,清变宫高六,宫声五字,为下徵之分,转变徵之分。
  徵七弦,定半夹锺之吕,清宫高五,得羽弦之分,转徵弦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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