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五上(6)
时间:2023-04-20 作者:宋濂 点击:次
惠民药局
《周官》有医师,掌医之政令,凡邦有疾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此民所以无夭折之患也。元立惠民药局,官给钞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仍择良医主之,以疗贫民,其深得《周官》设医师之美意者与。
初,太宗九年,如于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御田阔阔、太医王璧、齐楫等为局官,给银五百锭为规运之本。世祖中统二年,又命王祐开局。四年,复置局于上都,每中统钞一百两,收息钱一两五钱。至元二十五年,以陷失官本,悉罢革之。至成宗大德三年,又准旧例,于各路置焉。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调,所设良医,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给钞本,亦验民户多寡以为等差。今并著于后:
腹里,三千七百八十锭。
河南行省,二百七十锭。
湖广行省,一千一百五十锭。
辽阳行省,二百四十锭。
四川行省,二百四十锭。
陕西行省,二百四十锭。
江西行省,三百锭。
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锭。
云南行省,真〈贝八〉一万一千五百索。
甘肃行省,一百锭。
市籴
和籴自唐始,所以备边庭军需也,其弊至于害民者,盖有之矣。元和籴之名有二,曰市籴粮,曰盐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于民。于是边庭之兵不乏食,京师之马不乏刍,而民亦用以不困,其为法不亦善乎!
市籴粮之法,世祖中统二年,始以钞一千二百锭,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籴三万石。四年,以解盐引一万五千道,和中陕西军储。是年三月,又命紥马剌丁籴粮,仍敕军民官毋沮。五年,谕北京、西京等路市籴军粮。至元三年,以南京等处和籴四十万石。四年,命沔州等处中纳官粮,续还其直。八年,验各路粮粟价直,增十分之一,和籴三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石。十六年,以两淮盐引五万道,募客旅中粮。十九年,以钞三万锭,市籴于隆兴等处。二十年,以钞五千锭市于北京,六万锭市于上都,二千锭市于应昌。二十一年,以河间、山东、两浙、两淮盐引,募诸人中粮。是年四月,以钞四千锭,于应昌市籴。九月,发盐引七万道、钞三万锭,于上都和籴。二十二年,以钞五万锭,令木八剌沙和籴于上都。是年二月,诏江南民田秋成,官为定例收籴,次年减价出粜。二十三年,发钞五千锭,市籴沙、净、隆兴军粮。二十四年,官发盐引,听民中粮。是年十二月,以扬州、杭州盐引五十万道,兑换民粮。二十七年,和籴西京粮,其价每一十两之上增一两。延祐三年,中籴和林粮二十三万石。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万石。
盐折草之法,成宗大德八年,定其则例。每年以河间盐,令有司于五月预给京畿郡县之民,至秋成,各验盐数输草,以给京师秣马之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岁用草八百万束,折盐四万引云。
赈恤
救荒之政,莫大于赈恤。元赈恤之名有二:曰蠲免者,免其差税,即《周官·大司徒》所谓薄征者也;曰赈贷者,给以米粟,即《周官·大司徒》所谓散利者也。然蠲免有以恩免者,有以灾免者。赈贷有以鳏寡孤独而赈者,有以水旱疫疠而赈者,有以京师人物繁凑而每岁赈粜者。若夫纳粟补官之令,亦救荒之一策也。其为制各不同,今并著于后,以见其仁厚爱民之意云。
恩免之制:世祖中统元年,量减丝料、包银分数。二年,免西京、北京、燕京差发。是年二月,以真定、大名、河南、陕西、东平、益都、平阳等路,兵兴之际,劳于转输,其差发减轻科取。三年,北京等路以兵兴供给繁重,免本岁丝料、包银。是年闰九月,以济南路遭李鋋之乱,军民皆饥,尽除差发。四年,以西凉民户值浑都海、阿蓝儿之乱,人民流散,免差税三年。至元元年,诏减明年包银十分之三,全无业者十之七。是年四月,逃户复业者,免差税三年。三年,减中都包银四分之一。十二年,蠲免包银、丝线、俸钞。是年八月,免河南路包银三分之二,其余路府亦免十之五。十九年,免诸路民户明年包银、俸钞,及逃移户差税。二十年,免大都、平滦民户丝线、俸钞。二十二年,除民间包银三年,不使带纳俸钞,尽免大都军民地税。二十四年,免东京军民丝线、包银、俸钞。是年九月,除北京马五百匹。二十五年,免辽阳、武平等处差发。二十七年,减河间、保定、平滦三路丝线之半,大都全免。二十八年,诏免腹里诸路包银、俸钞;其大都、上都、隆兴、平滦、大同、太原、河间、保定、武平、辽阳十路丝线并除之。二十九年,免上都、隆兴、平滦、保定、河间五路包银、俸钞。三十年,免大都差税。三十一年,成宗即位,诏免天下差税有差。是年六月,免腹里军、站、匠、船、盐、铁等户税粮,及江南夏税之半。元贞元年,除大都民户丝线、包银、税粮。大德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隆兴民户差税三年。三年,诏免腹里包银、俸钞,及江南夏税十分之三。四年,诏免上都、大都、隆兴明年丝银税粮,其数亦如之,江南租税减十分之一。九年,又下宽免之令,以恤大都、上都、隆兴、腹里、江淮之民。十年,逃移民户复业者,免差税三年。十一年,武宗即位,诏免内外郡县差税有差。至大二年,上尊号,诏免腹里、江淮差税。三年,又免大都、上都、中都秋税,及民间差税之负欠者。四年,免腹里包银及江南夏税十分之三。是年四月,免大都、上都、中都差税三年。延祐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差税二年,其余被灾经赈者免一年,流民复业者免差税三年。二年,免各路差税、丝料。七年,免腹里丝绵十分之五,外郡十分之三,江淮夏税所免之数,与外郡丝绵同,民间逋欠差税并除之。是年,免丁地税粮、包银、丝料各有差。至治二年,宽恤军民站户。三年,免临清万户府军民船户差税三年,福建蜑户差税一年。泰定三年,罢江淮以南包银。天历元年,免诸路差税、丝料有差,及海北盐课三年。二年,免达达军站之贫乏者及各路差税有差。是年十月,免人民逋欠官钱,及奉元商税,各处灶户杂役。至顺元年,以改元免诸路差税有差,减方物之贡,免河南府、怀庆路门摊、海北盐课,存恤红城儿屯田军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