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五(2)
时间:2023-04-18 作者:宋濂 点击:次
参议中书省事,秩正四品,典左右司文牍,为六曹之管辖,军国重事咸预决焉。中统元年,始置一员。至元二十二年,累增至六员。大德元年,止置四员,后遂为定额。其治曰参议府,令史二人。
左司,郎中二员,正五品;员外郎二员,正六品;都事二员,正七品。中统元年,置左右司。至元十五年,分置两司。左司所掌:吏礼房之科有九,一曰南吏,二曰北吏,三曰贴黄,四曰保举,五曰礼,六曰时政记,七曰封赠,八曰牌印,九曰好事。知除房之科有五,一曰资品,二曰常选,三曰台院选,四曰见阙选,五曰别里哥选。户杂房之科有七,一曰定俸,二曰衣装,三曰羊马,四曰置计,五曰田土,六曰太府监,七曰会总。科粮房之科有六,一曰海运,二曰儹运,三曰边远,四曰赈济,五曰事故,六曰军匠。银钞房之科有二,一曰钞法,二曰课程。应办房之科有二,一曰饮膳,二曰草料。令史二人,蒙古书写二十人,回回书写一人,汉人书写七人,典吏十五人。
右司,郎中二员,正五品;员外郎二员,正六品;都事二员,正七品。中统元年,置左右司。至元十五年,分置两司。右司所掌:兵房之科有五,一曰边关,二曰站赤,三曰铺马,四曰屯田,五曰牧地。刑房之科有六,一曰法令,二曰弭盗,三曰功赏,四曰禁治,五曰枉勘,六曰斗讼。工房之科有六,一曰横造军器,二曰常课段匹,三曰岁赐,四曰营造,五曰应办,六曰河道。令史二人,蒙古书写三人,回回书写一人,汉人书写一人,典吏五人。
中书省掾属:
监印二人,掌监视省印,有中书令则置。
知印四人,掌执用省印。
怯里马赤四人。
蒙古必阇赤二十二人,左司十六人,右司六人。
汉人省掾六十人,左司三十九人,右司二十一人。
回回省掾十四人,左司九人,右司五人。
宣使五十人。
省医三人。
玉典赤四十一人。
断事官,秩三品,掌刑政之属。国初,尝以相臣任之。其名甚重,其员数增损不常,其人则皆御位下及中宫、东宫、诸王各投下怯薛丹等人为之。中统元年,一十六位下置三十一员。至元六年,十七位下置三十四员。七年,十八位下置三十五员。八年,始给印。二十七年,分立两省,而断事官随省并置。二十八年,十八位下置三十六员,并入中书。三十一年,增二员。后定置,自御位下及诸王位下共置四十一员。首领官:经历一员,知事一员。吏属:蒙古必阇赤二人,令史一十二人,回回令史一人,怯里马赤二人,知印二人,奏差八人,典吏一人。
客省使,秩正五品,使四员,正五品;副使二员,正六品;令史一人,掌直省舍人、宣使等员选举差遣之事。至元九年,置使二员,一员兼通事,一员不兼。大德元年,增置四员,副二员。直省舍人二员,至元七年始置,后增至三十三员,掌奏事给使差遣之役。检校官四员,正七品,掌检校左右司、六部公事程期、文牍稽失之事,书吏六人,大德元年置。
照磨一员,正八品,掌磨勘左右司钱谷出纳、营缮料例,凡数计、文牍、簿籍之事。中统元年,置二员。至元八年,省为一员,典吏八人。
管勾一员,正八品,掌出纳四方文移缄縢启拆之事,邮递之程期,曹属之承受,兼主之。中统元年,置二员。至元三年,定为一员,典吏八人。
架阁库管勾二员,正八品,掌庋藏省府籍帐案牍,凡备稽考之文,即掌故之任。至元三年,始置二员,其后增置员数不一。至顺初,定为二员,典吏十人。蒙古架阁库兼管勾一员,典吏二人。回回架阁库管勾一员,典吏二人。
吏部,尚书三员,正三品;侍郎二员,正四品;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掌天下官吏选授之政令。凡职官铨综之典,吏员调补之格,封勋爵邑之制,考课殿最之法,悉以任之。世祖中统元年,以吏、户、礼为左三部,尚书二员,侍郎二员,郎中四员,员外郎六员。至元元年,以吏礼自为一部,尚书三员,侍郎仍二员,郎中仍四员,员外郎三员。三年,复为左三部。五年,又合为吏礼部,尚书仍二员,侍郎、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七年,始列尚书六部。吏部尚书一员,侍郎一员,郎中二员,员外郎二员。八年,仍为吏礼部,尚书、侍郎、郎中各一员,员外郎仍二员。十三年,分置吏部,尚书增置七员,侍郎三员,郎中二员,员外郎四员。十九年,尚书裁为二员,侍郎一员,郎中一员,员外郎二员。二十一年,尚书三员,侍郎一员,郎中、员外郎如故。二十三年,定六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员额各二员。二十八年,增尚书为三员,主事三员,蒙古必阇赤三人,令史二十五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六人,蒙古书写二人,铨写五人,典吏一十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