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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4)

  使一人,以两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诰、杂学士、学士充。亦有辅臣罢政出外,召还充使者。使阙,则有权使事;又阙,则有权发遣公事。掌邦国财用之大计,总盐铁、度支、户部之事,以经天下财赋而均其出入焉。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奏牒常事止署案。太平兴国初,以贾琰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司,遂省副使。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度支,掌天下财赋之数,每岁均其有无,制其出入,以计邦国之用。户部,掌天下户口、税赋之籍,榷酒、工作、衣储之事,以供邦国之用。
  副使以员外郎以上历三路转运及六路发运使充。
  判官以朝官以上曾历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充。
  三部副使各一人,通签逐部之事。(旧以员外郎以上充。端拱初,省。淳化三年复置,又省。至道初,又置。真宗即位,副使迁官,遂罢之。咸平六年复置。)
  三部判官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旧以朝官充。国初承旧制,每部判官一人。乾德四年,三部各置推官一人。太平兴国三年,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朝官充。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人、推官三人。及分十道,二计各置判官一人。五年,废十道,三部各置判官二人。)三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
  盐铁分掌七案:一曰兵案,(掌衙司军将、大将、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库务月帐,吉凶仪制,官吏宿直,诸州衙吏、胥吏之迁补,本司官吏功过,三部胥吏之名帐及刑狱,造船、捕盗、亡逃绝户资产、禁钱。景德二年,并度支案为刑案。二曰胄案,掌修护河渠、给造军器之名物,及军器作坊、弓弩院诸务诸季料籍。)三曰商税案,四曰都盐案,五曰茶案,六曰铁案,(掌金、银、铜、铁、朱砂、白矾、绿矾、石炭、锡、鼓铸。)七曰设案。掌旬设节料斋钱、餐钱、羊豕、米面、薪炭、陶器等物。
  度支分掌八案:
  一曰赏给案(掌诸给赐、赙赠例物、口食、内外春冬衣、时服、绫、罗、纱、縠、绵、布、鞋、席、纸、染料,市舶、权物务、三府公吏。),二曰钱帛案(掌军中春冬衣、百官奉禄、左藏钱帛、香药榷易。),三曰粮料案(掌三军粮料、诸州刍粟给受、诸军校口食、御河漕运、商人飞钱。),四曰常平案(掌诸州平籴。大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五曰发运案(掌汴河广济蔡河漕运、桥梁、折斛,三税。),六曰骑案,(掌诸坊监院务饲养牛羊、马畜及市马等。)七曰斛斗案(掌两京仓廪廥积,计度东京粮料,百官禄;粟厨料。),八曰百官案。(掌京朝幕职官奉料、祠祭礼物、诸州驿料。)
  户部分掌五案:一曰户税案(掌夏税。),二曰上供案(掌诸州上供钱帛。),三曰修造案(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诸库簿张,勾校诸州营垒、官廨、桥梁、竹木、排筏。),四曰曲案(掌榷酤、官曲。),五曰衣粮案(掌勾校百官诸军诸司奉料、春冬衣、禄粟、茶、盐、鞵酱、傔粮等。三部诸案,并与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
  三部勾院判官各一人,以朝官充。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谷百物出纳帐籍,以察其差殊而关防之。盐铁院、度支院、户部院勾覆官各一人。
  都磨勘司,端拱九年置。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覆勾三部帐籍,以验出入之数。
  都主辖支收司,(淳化三年置。)判司官以判磨勘司官兼。掌官物已支未除之数,候至所受之处,附籍报所由司而对除之。天下上供物至京,即日奏之,纳毕,取其钞以还本州。
  拘收司,(咸平四年置。)以判磨勘司兼掌。凡支收财利未结绝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都理欠司,(雍熙二年,三部各置理欠,有勾簿司,景德四年废。)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负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
  都凭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视无虚谬,则印署而还之,支讫,复据数送勾而销破之。
  开拆司,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受宣敕及诸州申牒之籍,发放以付三部,兼掌发放、勾凿、催驱、受事。
  发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太平兴国年中置。)
  勾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簿帐。
  催驱司,掌督京城诸司库务末帐,京畿仓场库务月帐凭由送勾,及三部支讫内外奉禄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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