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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一(3)

  诸辄于弥封所取问举人试卷封号姓名及漏泄者,治罪。诸试题未出而漏泄者,许人告首。诸对读试卷官不躬亲而辄令人吏对读,其对读讫而差误有碍考校者,有罚。诸誊录人书写不慎及错误有碍考校者,重事责罚。诸官司故纵举人私将试卷出院,及祗应人知而为传送者,许人告首。诸监试官掌试院事,不得干预考校。诸试院官在帘内者,不许与帘外官交语。诸色人无故不得入试厅。诸举人谤毁主司,率众喧竞,不服止约者,治罪。诸举人就试,无故不冠及擅移坐次者,或偶与亲姻邻坐而不自陈者,怀挟代笔传义者,并扶出。诸拆毁试卷首家状者,推治。诸举人于试卷书他语者,驳放;涉谤讪者,推治。诸试日,为举人传送文书,及因而受财者,并许人告。诸举人于别纸上起草者,出榜退落。诸科文内不得自叙苦辛门第,委誊录所点检得,如有违犯,更不誊录,移文考试院出榜退落。诸冒名就试,别立姓名,反受财为人怀挟代笔传义者,并许人告。诸被黜而妄诉者,治罪。诸监门官讥察出入,其物应入者,拆封点检。诸巡铺官及兵级,不得喧扰,及辄视试文,并容纵举人无故往来,非因公事,不得与举人私语。诸试卷弥封用印讫,以三不成字为号标写,仍于涂注乙处用印。
  每举人一名,给祗应巡军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试日,击钟为节。一次,院官以下皆盥漱。二次,监门官启钥,举人入院,搜检讫,就将解据呈纳。礼生赞曰“举人再拜”,知贡举官隔帘受一拜,跪答一拜,试官受一拜,答一拜。钟三次,颁题,就次。日午,赐膳。其纳卷首,赴受卷所揖而退,不得交语。受卷官书举人姓名于历,举人揖而退,取解据出院,巡军亦出。至晚,鸣钟一次,锁院门。第二场,举人入院,依前搜检,每十人一甲,序立至公堂下,作揖毕,颁题就次。第三场,如前仪。
  其受卷官具受到试卷,逐旋关发弥封官,将家状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号。每名累场同用一号,于卷上亲书,及于历内标附讫,牒送誊录官置历,分给吏人,并用朱书誊录正文,仍具元卷涂注乙及誊录涂注乙字数,卷末书誊录人姓名,誊录官具衔书押,用印钤缝,牒送对读所。翰林掾史具誊录讫试卷总数,呈报监察御史。对读官以元卷与朱卷躬亲对读无差,具衔书押,呈解贡院,元卷发还弥封所。各所行移,并用朱书,试卷照依元号附簿。
  试官考卷,知贡举居中,试官相对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等又分上中下,用墨笔批点。考校既定,收掌试卷官于号簿内标写分数,知贡举官、同试官、监察御史、弥封官,公同取上元卷对号开拆,知贡举于试卷家状上亲书省试第几名。拆号既毕,应有试卷并付礼部架阁,贡举诸官出院。中书省以中选举人分为二榜,揭于省门之左右。
  三月初四日,中书省奏准,以初七日御试举人于翰林国史院,定委监试官及诸执事。初五日,各官入院。初六日,譔策问进呈,俟上采取。初七日,执事者望阙设案于堂前,置策题于上。举人入院,搜检讫,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礼生导引至于堂前,望阙两拜,赐策题,又两拜,各就次。色目人作一甲,汉人、南人作一甲,如前仪。每进士一人,差蒙古宿卫士一人监视。日午,赐膳。进士纳卷毕,出院。监试官同读卷官,以所对策第其高下,分为三甲进奏。作二榜,用敕黄纸书,揭于内前红门之左右。
  前一日,礼部告谕中选进士,以次日诣阙前,所司具香案,侍仪舍人唱名,谢恩,放榜。择日赐恩荣宴于翰林国史院,押宴以中书省官,凡预试官并与宴。预宴官及进士并簪华至所居。择日恭诣殿廷,上谢恩表。次日,诣中书省参见。又择日,诸进士诣先圣庙行舍菜礼,第一人具祝文行事,刻石题名于国子监。
  延祐二年春三月,廷试进士,赐护都答儿、张起岩等五十有六人及第、出身有差。五年春三月,廷试进士护都达儿、霍希贤等五十人。
  至治元年春三月,廷试进士达普化、宋本等六十有四人。
  泰定元年春三月,廷试进士捌剌、张益等八十有六人。
  四年春三月,廷试进士阿察赤、李黼等八十有六人。
  天历三年春三月,廷试进士笃列图、王文烨等九十有七人。
  元统癸酉科,廷试进士同同、李齐等,复增名额,以及百人之数。稍异其制,左右榜各三人,皆赐进士及第,其余出身有差。科举取士,莫盛于斯。后三年,其制遂罢。又七年而复兴,遂稍变程式,减蒙古、色目人明经二绦,增本经义;易汉、南人第一场《四书》疑一道为本经疑,增第二场古赋外,于诏诰、章表内又科一道。此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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