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史·刑法志上(2)
时间:2023-03-07 作者:脱脱 点击:次
景宗在潜,已鉴其失。及即位,以宿卫失职,斩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二>赵王喜隐自囚所擅去械锁,求见自辩,语之曰:「枉直未分,焉有出狱自辩之理?」命复絷之。既而躬录囚徒,尽召而释之。保宁三年,以穆宗废钟院,穷民有冤者无所诉,故诏复之,仍命铸钟,纪诏其上,道所以废置之意。吴王稍为奴所告,有司请鞫,帝曰:「朕知其诬,若按问,恐馀人效之。」命斩以徇。五年,近侍实鲁里误触神,法应死,杖而释之。庶几宽猛相济。然缓于讨贼,应历逆党至是始获而诛焉,议者以此少之。 圣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帝壮,益习国事,锐意於治。当时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统和十二年,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三>旧法,死囚尸市三日,至是一宿即听收瘗。二十四年,诏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二十九年,以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惟免面,诏自今但犯罪当,即准法同科。开泰八年,以窃盗赃满十贯,为首者处死,其法太重,故增至二十五贯,其首处死,从者决流。尝敕诸处刑狱有冤,不能申雪者,听诣御史台陈诉,委官覆问。往时大理寺狱讼,凡关覆奏者,以翰林学士、给事中、政事舍人详决;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四>犹虑其未尽,而亲为录囚。数遣使诣诸道审决冤滞,如邢抱朴之属,<五>所至,人自以为无冤。 五院部民有自坏铠甲者,其长佛奴杖杀之,上怒其用法太峻,诏夺官。吏以故不敢酷。挞剌干乃方十因醉言宫掖事,法当死,特贳其罪。五院部民偶遗火,延及木叶山兆域,亦当死,杖而释之,因着为法。至於敌八哥始窃蓟州王令谦家财,及觉,以刃刺令谦,幸不死。有司拟以盗论,止加杖罪。又那母古犯窃盗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论弃市。因诏自今三犯窃盗者,额、徒三年;四则面、徒五年;至于五则处死。若是者,重轻适宜,足以示训。近侍刘哥、乌古斯尝从齐王妻而逃,以赦,後会千龄节出首,乃诏诸近侍、护卫集视而腰斩之。於是国无幸民,纲纪修举,吏多奉职,人重犯法。故统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狱空闻。至开泰五年,诸道皆狱空,有刑措之风焉。 故事,枢密使非国家重务,未尝亲决,凡狱讼惟夷离毕主之。及萧合卓、萧朴相继为枢密使,专尚吏才,始自听讼。时人转相效习,以狡智相高,风俗自此衰矣。故太平六年下诏曰:「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故以南、北二院分治之,盖欲去贪枉,除烦扰也;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动有司以达於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问,具申北、南院覆问得实以闻;其不按辄申,及受请托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七年,诏中外大臣曰:「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增改焉。」 ※校勘记 一:强陵拽剌秃里年未及之女及下疑脱笄字。 二:斩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斩,原误「监」。据纪保宁元年二月及卷七八本传改。 三:亦断以律按纪统和十二年七月作「依汉律」。 四: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按纪统和十二年十月,大理寺置少卿及正主之。 五:如邢抱朴之属按纪邢抱朴等分决诸道滞狱,在统和九年闰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