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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卷二十一 志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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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乐十一
  声无形而乐有器。古之作乐者,知夫器之必有弊,而声不可以言传,惧夫器失而声遂亡也,乃多为之法以著之。故始求声者以律,而造律者以黍。自一黍之广,积而为分、寸;一黍之多,积而为龠、合;一黍之重,积而为铢、两。此造律之本也。故为之长短之法,而著之于度;为之多少之法,而著之于量;为之轻重之法,而著之于权衡。是三物者,亦必有时而弊,则又总其法而著之于数。使其分寸、龠合、铢两皆起于黄钟,然后律、度、量、衡相用为表里,使得律者可以制度、量、衡,因度、量、衡亦可以制律。不幸而皆亡,则推其法数而制之,用其长短、多少、轻重以相参考。四者既同,而声必至,声至而后乐可作矣。夫物用于有形而必弊,声藏于无形而不竭,以有数之法求无形之声,其法具存。无作则已,苟有作者,虽去圣人于千万岁后,无不得焉。此古之君子知物之终始,而忧世之虑深,其多为之法而丁宁纤悉,可谓至矣。
  三代既亡,礼乐失其本,至其声器、有司之守,亦以散亡。自汉以来,历代莫不有乐,作者各因其所学,虽清浊高下时有不同,然不能出于法数。至其所以用于郊庙、朝廷,以接人神之欢,其金石之响,歌舞之容,则各因其功业治乱之所起,而本其风俗之所由。
  自汉、魏之乱,晋迁江南,中国遂没于夷狄。至隋灭陈,始得其乐器,稍欲因而有作,而时君褊迫,不足以堪其事也。是时郑译、牛弘、辛彦之,何妥、蔡子元、于普明之徒,皆名知乐,相与撰定。依京房六十律。因而六之,为三百六十律,以当一岁之日,又以一律为七音,音为一调,凡十二律为八十四调,其说甚详。而终隋之世,所用者黄钟一宫,五夏,二舞、登歌,房中等十四调而已。
  《记》曰:"功成作乐,盖王者未作乐之时,必因其旧而用之。唐兴即用隋乐。武德九年,始诏太常少卿祖孝孙、协律郎窦璡等定乐。初,隋用黄钟一宫,惟击七钟,其五钟设而不击,谓之哑钟。唐协律郎张文收乃依古断竹为十二律,高祖命与孝孙吹调五钟,叩之而应,由是十二钟皆用。孝孙又以十二月旋相为六十声、八十四调。其法,因五音生二变,因变徵为正徵,因变宫为清宫。七音起黄钟,终南吕,迭为纲纪。黄钟之律,管长九寸,王于中宫土。半之,四寸五分,与清宫合,五音之首也。加以二变,循环无间。故一宫、二商、三角、四变徵、五徵、六羽、七变宫,其声繇浊至清为一均。凡十二宫调,皆正宫也。正宫声之下,无复浊音,故五音以宫为尊。十二商调,调有下声一,谓宫也。十二角调,调有下声二,宫、商也。十二徵调,调有下声三,宫、商、角也。十二羽调,调有下声四,宫、商、角、徵也。十二变徵调,居角音之后,正徵之前。十二变宫调,在羽音之后,清宫之前。雅乐成调,无出七声,本宫递相用。唯乐章则随律定均,合以笙、磬,节以钟、鼓。乐既成,奏之。
  太宗谓侍臣曰:"古者圣人沿情以作乐,国之兴衰,未必由此。"御史大夫杜淹曰:"陈将亡也。有《玉树后庭花》,齐将亡也,有《伴侣曲》,闻者悲泣,所谓亡国之音哀以思,以是观之,亦乐之所起。"帝曰:夫声之所感,各因人之哀乐。将亡之政,其民苦,故闻以悲。今《玉树》、《伴侣》之曲尚存,为公奏之,知必不悲。"尚书右丞魏征进曰:"孔子称:'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乐在人和,不在音也。"十一年,张文收复请重正余乐,帝不许,曰:"朕闻人和则乐和,隋末丧乱,虽改音律而乐不和。若百姓安乐,金石自谐矣。"
  文收既定乐,复铸铜律三百六十、铜斛二、铜秤二、铜瓯十四、称尺一。斛左右耳与臀皆方,积十而登,以至于斛,与古玉尺、玉斗同。皆藏于太乐署。武后时,太常卿武延秀以为奇玩,乃献之。及将考中宗庙乐,有司奏请出之,而称尺已亡,其迹犹存,以常用度量校之,尺当六之五,量、衡皆三之一。至肃宗时,山东人魏延陵得律一,因中官李辅国献之,云"太常诸乐调皆下,不合黄钟,请悉更制诸钟磬。"帝以为然,乃悉取太常诸乐器入于禁中,更加磨剡,凡二十五日而成。御三殿观之,以还太常。然以汉律考之,黄钟乃太簇也,当时议者以为非是。
  其后黄巢之乱,乐工逃散,金奏皆亡。昭宗即位,将谒郊庙,有司不知乐县制度。太常博士殷盈孙按周法以算数除镈钟轻重高卬,黄钟九寸五分,倍应钟三寸三分半,凡四十八等。图上口项之量及径衡之围。乃命铸镈钟十二,编钟二百四十。宰相张浚为脩奉乐县使,求知声者,得处士萧承训等,校石磬,合而击拊之,音遂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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