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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卷五十 志第三十(7)

  大和七年十二月,刑部奏:"先奉敕详定前大理丞谢登《新编格后敕》六十卷者。臣等据谢登所进,详诸理例,参以格式,或事非久要,恩出一时,或前后差殊,或书写错误,并已落下及改正讫。去繁举要,列司分门,都为五十卷。伏请宣下施行。"可之。八年四月,诏应犯轻罪人,除情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他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犯,不得鞭背。遵太宗之故事也。俄而京兆尹韦长奏:"京师浩穰,奸豪所聚。终日惩罚,抵犯犹多,小有宽容,即难禁戢。若恭守敕旨,则无以肃清;若临事用刑,则有违诏使。伏望许依前据轻重处置。"从之。
  开成四年,两省详定《刑法格》一十卷,敕令施行。
  会昌元年九月,库部郎中、知制诰纥干泉等奏:"准刑部奏,犯赃官五品已上,合抵死刑,请准狱官令死于家者,伏请永为定格。"从之。大中五年四月,刑部侍郎刘瑑等奉敕修《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起贞观二年六月二十日,至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凡二百二十四年杂敕,都计六百四十六门,二千一百六十五条。七年五月,左卫率仓曹参军张戣进《大中刑法统类》一十二卷,敕刑部详定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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