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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宗实录》中的年终统计(4)

  (G)纳马《太宗实录》内纳马数缺1407年数字,1419年数字记载错误,应照《校勘记》改正。图表七所载,其中除一次例外不计,所有数字近于直线式之上升。1403年只有马37 933匹,至1429年达1 736 618匹。

  图表七永乐年间

  纳马数额

  (单位:马千匹)笔者推测,此项数字,并非出于实际的统计,而系官方根据预定之繁殖率计算。实录所载1421年较1420年增 21%,1422年又增10%,1423年又增33%,1424年又增10%。如此循环不绝,事实上不可能,因当日官方民间均无法供应如此大量之繁殖也。(以上百分率均近整数,亦属可疑。)又即可能时,政府调查审核机构,亦不能将100万以上的马匹登记无误也。

  按:明初马匹由进贡及购买之方式,取自朝鲜、辽东、云贵各地,永乐又向撒马克罕(Samarkand)等处收购。所得马除官方使用外,即“寄养”于民间。北直隶、河南、山东若干府县列为“养马地”。“五丁养马一匹,免其粮草之半”。即系减轻田赋,以作养马代价。凡种马倒死,“孳生不及数”,民间均须贴补《太宗实录》1667,《大明会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