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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的证明效力等于身份证?

 
  身份证的证明作用,是“持证人”用来自证身份的。可是在目前中国大陆,频频出现凭身份证复印件诈骗的现象。而且至今整个中国大陆社会对此似乎除了要求持证人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外,基本没有什么有效的措施制止此类诈骗行为。
 
  首先,身份证是“持证人”用来自证身份的,换句话说,若非“持证人”本人使用,其是不具备法律证明效力的。那么为什么,银行、工商、房产等管理部门办理业务与贸易过程中频频出现凭身份证甚至身份证复印件诈骗现象?谁应该承担被诈骗者的损失?
 
  显而易见,就正常逻辑而言,没有正常的法定授权,非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与所持证件证明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事宜均系非法。身份证非本人用来自证身份,被他人(在没有法定授权情况下)用来办理与证明人存在利害关系事宜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违背了身份证的法定用途。
 
  目前最大的漏洞,就是利用身份证进行金融诈骗。例如,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办理工商登记,办理产权转移等。这里除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外(如泄露银行卡密码等),银行、工商、产权管理部门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这些部门凭借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在没有公证授权书授权与司法裁决授权的情况下,身份证非本人持有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办理了与证件证明人相关的权利转移,至少是一种完全应该承担相应损失的渎职行为(其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任职单位依法承担)。常有新闻报导,许多此类诈骗大多系行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行业外部人员合伙诈骗。一些银行界的人士披露,在银行业务落实到人头的情形下,利用他人身份证(许多系非法获取)办理银行卡、甚至贷款的现象比较普遍。银行管理阶层,为了本行利益也大多“民不举,官不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笔者单位前些年在工商行统一办理公务卡,许多同事的身份证信息就被无缘无故地弄没了,银行没有给出任何交待,只是要求这部分同事重新再交一份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可是后来仍有包括笔者在内的少部分同事公务卡没有办下来,理由是“信誉审核”没有通过。
 
  当时笔者到工商行要求查证,银行给出毫无事实依据十分荒唐的猜测理由。当笔者告知银行工作人员本人除工资卡外从来没有办理过任何银行业务,也从来没有过产权贸易行为时,银行人员仍然以质疑搪塞。最后笔者郑重警告当事的银行工作人员,“信誉审核”不通过你们必须给出具体理由,否则要到法院起诉他们银行时,工行工作人员才答应继续查证。后来给出的结果是,本人在工商存款额不足。可是办理公务卡根本就没有银行存款的附加条件,许多没有银行存款的同事也办理通过了。在笔者追究下,银行又要了笔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可是数年过去了,仍然杳无音信。银行国有,虽然从法律上国有企业的法人与公民具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可事实上鲜有公民个人与国有企业法人打赢官司的。
 
  当事人在银行与政府相关部门甚至商业企业办理相关事宜用到身份证时,这些部门与企业均有权对当事人进行告知义务,在身份证上注明仅限用途与时间、持证人签名。可是这些部门与企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总是千方百计地阻止当事人履行这些保护权利的程序。想知道在中国大陆,有多少公民的身份证信息被用来诈骗并非难事,银行、工商、产权管理等部门的业务信息都是联网的,只要提供身份证利益信息查证,很快就能知道自己的信息是否被盗用侵犯了自身利益。可是掌控着这种权利的阶层是这种不完善机制的受益者(就如垃圾短信长期得不到解决),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国人知晓自己的利益是否被侵犯。所以中国大陆不可能建立真正诚信系统,因为诚信系统必须由讲诚信的人掌控,“诚信”信息才有可信度。
 
  容忍这种显而易见的诈骗漏洞,拿什么让世界接受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近些年,银行、通讯等国有企业都有过建立诚信系统的动议,可以这些部门的公信力实在是难以国人接受。其信誉堪称路人皆知。
 
  注释:从法律角度讲,有关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须加以本人用水笔签名及落款日期才具有效力。若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须持有公证的该身份证本人的权利授予书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取得代理权,否则视为无效。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工商、产权管理等部门,如果认定当事人存在信誉问题,需要由这些部门举证。例如,如果这些部门不能提供有效的公证授权书与司法裁决书,就必须提供信誉问题系本人亲自所为的监控影像资料,否则必须由这些部门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也就是质疑当事人信誉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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