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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为什么也宰客

好人为什么也宰客
 
  
  朋友一家去千岛湖玩,尽兴之余,晚上打车去当地美食街:鱼街。司机师傅人还挺好的,给了他们不少当地旅游的有用建议,当听说他们是去吃晚饭时,也带他们去了一家“实惠”的馆子。然而等他们坐下来时,发现菜单其实并不便宜(毕竟现在手机上对比下信息也不难),又走了六七百米才来到真正的鱼街。
  
  她事后自嘲,现在“看人的眼光不行了”,“没想到好人也会宰客”。当然,短时间内要判断一个人本来就很难,何况这事也可能是双方认知上的差异:他认为“实惠”的,你不一定认为“实惠”。不过,在国内旅行,这样的事自来不少见。多年前我有一次去天津蓟县,车站出来还有意走远了点才上了一辆摩的,开车的大姐一看就像是那种“忠厚淳朴”、历经艰辛的样子,报价也比那些在站口揽客的低。但到了宾馆后一问才知,她要的10元也比当地价高了一倍。
  
  这甚至也不是“看错人”的问题,因为在我老家,很多熟知的乡里乡亲,可说是出了名的善良,可如果和他们聊聊,就会发现他们做点小生意时也一样会短斤缺两,并且毫无心理歉疚——不仅如此,他们还会觉得,“无商不奸,无奸不商”是事理之常,“太老实”是没法发财的。虽然社会上都在说“诚信经营”,但在现实中却是另一番样子:个人的道德诚信,并不能确保人们在经营中不做手脚。
  
  泛道德主义的困境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这恐怕就不仅仅只是“世风日下”这么简单了。
  
  直到一两代人之前,中国大体上仍是一个安土重迁的社会,这意味着流动性很低,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很有限的空间范围内。且不说古代所谓“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就算是不多年前,据社会学家曹锦清在《当代浙北农村的社会文化变迁》(2001)一书所指,在相对发达的浙北农村里,婚配距离的平均半径也只有5公里——换言之,人们大多是在很熟悉的人群中寻找配偶。
  
  在这样的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便是俗话说的“知根知底”,彼此之间对为人、举止乃至其一切信息都相当了解,信任感正是从这样的熟知中产生的。不仅如此,彼此的熟识和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本身就天然地约束了违规行为——所谓“兔子不吃窝边草”,你总不能就这么宰我5块钱车费,万一败露,下次还怎么有脸相见?正因此,中国社会常有这样的故事:宰客(在《水浒》中还可能是打劫)之后,忽然发现对方的身份竟是亲友,大水冲了龙王庙,于是赶紧赔礼道歉,双方一笑了事。
  
  也就是说,在我们的传统行为规范中,“诚信”往往是要看对谁的——同样的事,对陌生人做不要紧,但对亲友也这样,就会被社会唾弃。由于“礼”本来就是深嵌在一个社会等级框架中的,所以对不同人的区别对待不仅不是问题,甚至就是规范本身。
  
  正因此,一个人完全可以既是“好人”,同时又心无愧疚地宰陌生的客人,亲友们通常也不会责怪他,只要他对亲友别“一视同仁”地这么狠就行了。
  
  这样的信条,直到近些年才开始受到严重冲击,原因说起来也很简单:就像所有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都曾遇到过的那样,中国人开始流动起来了。农民工进城、高铁和航空的发展、年复一年的春运大潮、迅猛的城市化进程……这不仅让当代中国人前所未有地开拓了眼界,也意味着他们远比祖辈更频繁地与陌生人打交道。这是现代化不可避免的现象,美国学者詹姆斯·弗农在《远方的陌生人:英国是如何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书中,甚至认为正是与陌生人之间的长期贸易和社会互动,促使英国率先完成现代化。
  
  《远方的陌生人:英国是如何成为现代国家的》
  
  《远方的陌生人:英国是如何成为现代国家的》
  
  其他国家早已经历过的一些事,对中国人而言却是不折不扣的新鲜体验。在骤然与那么多陌生人打交道时,熟人社会中的原有规范和道德伦理就失去效力了。既然获利的前景如此可观,那些陌生人也很可能不会再次遇上,甚至遇上也不用觉得尴尬(又不是自己亲友),那么自然是不宰白不宰。这与其说是人们“变坏”了,倒不如说是因为这些规范原本就认可区别对待,因此即便是“好人”,也未必会在宰陌生客人时有所迟疑。
  
  当然,随着原生纽带的逐渐松散,这些伦理道德的约束力会进一步弱化,近些年普遍出现的“杀熟”现象,就表明很多人反过来利用亲友的信任感来达到自己物质利益的好处。
  
  现实证明,当社会演变到这样一种形态时,仅仅呼吁人们重建道德,是无济于事的。由于中国文化中根深蒂固的道德乐观主义,我们的传统往往深信只要人人变成“君子”,就能解决社会的乱象,因为他们会自发地用道德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而西方则相反,由基督教的“原罪”观念衍生出的幽暗意识表达了一种深深的道德怀疑主义——每个人都是罪人,哪怕是在做好事的时候。或许也因此,中西方在历史上的做法迥然不同:中国历代王朝都从未积极扮演规范经济活动的角色,但近代西欧民族国家则积极确保商业深入发展的两个条件(保护财产权、保证合同履约),为陌生人之间社会、经济交往创造规范。
  
  这是因为,既然现代化是不可逆的,陌生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又不像以前熟人社会那样有天然的约束力,那么可取的办法就只能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外部力量的规范执行(契约合同、加强执法),二是创造个人信用体系和职业伦理。前者可以提高商业欺诈活动的成本,规范市场,但这不仅需要一支坚决的专业执法者队伍,成本甚高,且对于诸如几块钱的宰客、绕路这种小事,往往也难执行;后者则可以从内在塑造从业者的行为自觉,让他们意识到哪些是不当行为,如果做了,不仅有违职业规范,而且最终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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